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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开展第一次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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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1 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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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吉林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长府办发[2007]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长春市开展第一次污染源普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长春市开展第一次污染源普查方案

  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开展第一次全省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07〕13号)要求,市政府决定开展第一次全市污染源普查。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普查的目的和意义
  全市污染源普查是重大的市情调查,是全面掌握我市环境状况的重要手段。开展污染源普查是为了解各类企事业单位与环境有关的基本信息,建立健全各类重点污染源档案和各级污染源信息数据库,为制定经济社会政策提供依据。搞好全市污染源普查,准确了解污染物的排放情况,有利于正确判断环境形势,科学制定环境保护政策和规划;有利于有效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切实改善环境质量;有利于提高环境监管和执法水平,保障环境安全;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二、普查的范围和内容
  凡在我市所辖区域内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均属普查对象。
  (一)工业源
  1.普查范围
  主要普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第二产业中除建筑业(含4个行业)外39个行业中的所有企业。
  为提高普查效率,节约成本,本次普查充分利用现行环境统计体系基础,将工业源普查对象划分为重点污染源和一般污染源两部分,分别进行详细普查和简单调查。
  重点污染源范围:
  (1)有重金属、危险废物、放射性物质排放的所有企业;
  (2)11个重污染行业(造纸及纸制品业,农副食品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纺织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食品制造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中的所有企业;
  (3)16个重点行业(饮料制造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通用设备制造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金属制品业,专用设备制造业,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中规模以上企业,除11个重污染行业外,污染物排放量占全市工业污染物排放量1%以上的行业。对这类污染源进行详细普查。
  一般污染源是指工业源中除重点污染源以外的工业企业。这类企业数量多,且大部分规模小、污染源排放总量少、企业填报能力差。对这类污染源进行简单调查。
  2.普查内容
  (1)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及其他相关情况。包括企业经济规模、主要产品、登记注册类型、行业代码、所有制和排水去向等。
  (2)原材料消耗情况。包括水的使用和消耗量、能源(煤、油、电、气等)结构和消耗量、燃料含硫量、主要有毒有害原辅材料消耗量等。
  (3)生产产品情况。包括企业主要产品的种类、产量等。
  (4)污染设施情况。包括排污口数量、排放浓度、锅炉、窑炉数量等。
  (5)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再利用情况。
  (6)污染物监测和污染治理设施情况。包括监测点位、时间、频率,污染治理设施投入和运转情况等。
  (二)农业源
  1.普查范围
  主要普查第一产业中的农业、畜牧业和渔业。
  农业普查范围主要是结合优势农产品区划,针对谷物、油料和豆类作物、蔬菜及花卉、棉、麻等种植业,茶、果类及中药材种植业主要产区开展农药和化肥污染调查。
  畜牧业和渔业普查范围以人工养殖为主,主要是针对规模化养殖场、淡水及近海滩涂养殖场展开污染调查。
  农业源调查的内容包括污染来源、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排放规律、污染治理设施及其运行情况等指标。
  2.普查内容
  (1)样本基本情况。包括经济规模、主要产品、生产经营类型和规模、用水情况、排水情况等。
  (2)产、排污情况。包括化肥、农药施用等情况,农膜施用和秸秆处理情况,饲料饵料投放情况,各种污染物产生、残留和排放等情况。
  (3)养殖业污染治理情况。各种污染治理设施的治理效率、污染物出除情况、投资和运行情况等。
  (三)生活源
  1.普查范围
  主要普查第三产业中有污染物排放的单位和城镇居民生活污染。
  第三产业普查范围主要是:具有一定规模的住宿业、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行业中具有一定规模的洗染、理发及美容保健、洗浴、摄影扩印、汽车与摩托车维修与保养等经营单位,医院,具有独立燃烧设施的机关、企事业单位,机动车、民用核技术利用单位和大型电磁辐射设施使用单位。
  城镇居民生活污染源普查以城市市区、县城、建制镇为单位(不包括村庄和集镇)进行生活能源消耗量和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排放量的调查。
  2.普查内容
  (1)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包括第三产业单位注册的基本登记信息,各类污染物的产生、排放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
  (2)以城市为单位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情况等。
  (3)城市(镇)生活能源结构及其消费量、污染物排放情况,生活供水量、排水量及污染物浓度等。
  (四)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主要普查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场)和危险废物处理厂单位基本情况,污染治理设施情况和运行状况,污染物产生量、处理处置量等情况,渗透液、污泥、焚烧残渣的处置及利用情况等。
  (五)普查的污染物种类
  本次污染源普查的污染物种类是对污染防治具有普遍意义的污染物,主要是《国家“十一五”环境保护规划》和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规划所涉及的,以及国家现行环境统计报表中调查的各类污染物。
  1.废水:化学需氧量(COD)、氨氮、石油类、挥发酚、汞、镉、铅、砷、六价铬、氰化物;造纸、农副食品加工、食品制造、饮料制造业废水中增加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城镇污水处理厂增加总磷、总氮、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2.废气:烟尘、工业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合物;电解铝、水泥、陶瓷、磨沙玻璃行业废气中增加的氟化物;机动车排气污染普查增加一氧化碳和碳氢化合物。
  3.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冶炼废渣、粉煤灰、炉渣、煤矸石、尾矿、放射性废渣等。
  4.脱硫设施产生的石膏、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和危险废物焚烧的残渣。
  5.伴生放射性矿物开发利用和民用核技术利用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放射源。
  6.农业源中总磷、总氮、总铜、总锌及毒性高、用量大且难降解的农药和鱼药。
  三、普查的技术路线
  按照现场监测与物料衡算及排污系数计算相结合、技术手段与统计手段相结合、国家和省指导与地方实施相结合的原则确定普查技术路线。
  (一)工业污染源中占各全市污染物排放量65%的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采用现场监测和物料衡算与排污系数等方法测算污染物排放量,并按照规定程序和方法相互校验、核定污染源排污量。
  对其他工业源采用分类抽样监测的方式,核对物料衡算与排污系数测算的污染物排放量。对污染物排放量小、排放形式简单的,也可以用排污系数法直接计算排污量。
  (二)农业源采取对部分种植业面源污染进行典型抽样调查的方式,结合目前正在进行的全省农业普查和有关农业统计,推算全省农业面源污染情况。
  养殖业采取对部分养殖企业进行典型(抽样)调查的方式,根据养殖规模采用排污系数法直接计算排污量。
  (三)生活源第三产业中的调查单位采用分类抽样监测方式,核对物料衡算与排污系数测算的污染物排放量。
  居民生活污染调查根据统计人口、生活用水量、能源结构和消耗量情况,通过排污系数测算污染物排放量。
  四、普查的时间安排
  普查工作总体时间安排为2007年10月至2009年12月,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2007年10月―12月
  1.启动与动员(2007年10月)
  组建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第一次领导小组会议和普查动员工作会议,全面部署污染源普查工作,开展宣传报道活动。
  2.技术准备(2007年11月)
  制定普查方案,确定普查技术路线,并通过专家论证;开展普查所需要的产排污系数研究,提交普查所需技术参数和产排污系数;部署、开展污染源监测,对占全市污染物排放量65%以上的污染源开展监测,污染源单位建立、整理排污台账和原始记录;制定有关技术规范,编制普查技术手册;组织普查软件的开发和试用;做好普查填报前的准备工作,包括清查企业、调查单位的名录,整理原始记录和台账,核查主要生产设备的状态和生产能力等情况。
  3.组织培训(2007年12月)
  按照省里统一部署,分级开展培训工作,包括普查技术规范、普查手册和普查软件的培训。对各级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进行培训,使其能及时正确地开展普查和上报数据。培训内容包括污染源普查方案的内容,普查范围和主要污染物,普查技术路线,普查方法,各类普查表格和指标的解释、填报方法,普查数据录入软件的使用、数据库的管理和普查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等。普查开始后,根据普查中发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普查数据汇总、审核,普查数据录入和污染源数据库的建设,普查的质量保证,普查成果的开发利用等。
  (二)全面普查阶段:2008年1月―12月
  1.市及县(市)区、开发区普查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力量对调查单位的名录调查和检查,要关注乡镇企业和第三产业污染源和农业面源,防止漏报,为全面普查及数据填报作好准备(2008年1月)。
  2.对全市污染源开展普查,分类对污染源开展调查登记工作,核实有关数据,建立数据库(2008年2月―6月)。
  3.进行数据审核,由市级普查办公室组织入户调查和现场监测,对市管单位的数据进行抽查和审核,对数据进行校核、汇总,建立全市污染源普查数据库,完成工作报告和技术报告,上报普查结果(2008年7月―12月)。
  (三)总结表彰阶段:2009年1月―12月
  市普查办公室对各县(市)区、开发区污染源普查情况进行检查验收,认真分析总结,开展评比、表彰。
  五、普查的组织和实施
  (一)基本原则
  各县(市)区、开发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认真做好污染源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
  (二)组织机构
  成立全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见附件),负责普查组织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环保局临时抽调人员组成4个组(综合协调宣传教育组、监测与技术指导组、现场调查组、数据处理审核组),采取独立办公和专项工作的方式开展工作,对全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工作时间为3年,工资及福利待遇由原单位负责。工作结束后领导小组自行解散,不再另行通知。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
  1.组织拟订全市污染源普查方案,经全省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实施。
  2.拟订全市污染源普查行政规章,经市政府审定发布后组织实施。
  3.制定和组织实施全市污染源普查各阶段工作方案。
  4.组织开展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宣传报道和培训。
  5.对各县市(区)、开发区污染源普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和验收。
  6.向领导小组提交普查报告,根据领导小组决定上报、发布普查数据。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成立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市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统一要求,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的污染源普查工作。普查工作可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居民委员会临时聘用部分普查员。
  (三)部门分工
  普查工作由全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协调。市环保局牵头组织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拟定全市污染源普查方案和不同阶段的工作方案,制定有关技术规范,组织普查工作试点和培训,对普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结果发布,组织普查验收工作。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参与编制和审议污染源普查方案及各阶段工作方案,指导和督促检查地方污染源普查工作,推动本系统参与和支持地方环保部门组织的污染源普查工作,并按照各自职责协调落实相关事项。宣传部门负责组织污染源普查的宣传和新闻发布工作。发展改革部门、经贸部门配合做好工业源的普查及污染源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公安部门配合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普查及相关普查的成果分析、应用。财政部门负责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建设部门、市容环卫管理部门会同环保部门开展生活源、城镇污水和垃圾集中处理设施普查。农业部门、环保部门负责农业源的普查。工商部门负责提供污染源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统计部门负责审定污染源普查表,参与普查总体方案设计,协同环保部门做好数据统计和分析工作。
  (四)普查要求
  1.落实工作条件。各级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配套的办公设施,有符合工作需要的一定数量的工作人员和足够的经费保障。
  2.创新工作方法。坚持采取现场监测和常规推算相结合、技术手段和统计手段相结合、国家指导和地方实施相结合等工作方法和手段开展工作。要严格落实各项指标标准和技术要求,对污染物浓度、数量要在排污口进行监测。其他指标也要有客观的数据来源。
  3.借鉴成熟经验。要借鉴经济普查、人口普查、农业普查的成熟经验,有条不紊做好方案设计、分类调查、数据汇总分析等工作,确保污染源普查工作顺利开展。
  4.加大宣传力度。为污染源普查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根据不同阶段普查宣传重点,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精心策划,落实经费,采取生动活泼的形式,确保宣传效果。要突出主流新闻媒体作用,把宣传动员工作贯穿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始终。
  六、普查经费
  (一)经费来源
  所需经费由市和县(市)区、开发区财政共同负担,经费主要用于各地普查方案制定,组织动员、培训,入户调查与现场监测,数据录入、校核、分析、建档、检查验收、总结表彰等。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都要把污染源普查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二)经费预算
  各级普查办公室根据普查工作方案编制普查总体经费预算和年度经费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作为污染源普查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分年度按时拨付。
  (三)经费管理
  研究和制定污染源普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污染源普查经费由各级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严格执行预算范围和财政制度,从严控制支出。适于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执行。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预算编制的指导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七、普查资料填报和管理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有关规定和此次普查的具体要求,按时如实填报普查数据,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对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
附件:长春市第一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长春市第一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王学战 副市长
  副组长:徐毅夫 市政府副秘书长
  张俊先 市环保局局长
  张威市 统计局局长
  成 员:韩忠宝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韩良市 发改委副主任
  王喜山 市经委副主任
  刘大平 市建委副主任
  史长友 市农委副主任
  郑伟民 市公安局副局长
  于落川 市财政局副局长
  张意海 市工商局副局长
  韩志斌 市行政执法局副局长
  张伟市 环保局副局长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
  主 任:张 伟 市环保局副局长
  副主任:李洪峰 市保局污染控制处处长
  韩 泓 市环保局规划与财务处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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