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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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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2 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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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发布文号: 内卫发[2006]81号

各盟市卫生局、教育局,驻呼市、包头各高等院校:
  现将卫生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6)158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强化学校食品卫生管理
  1.全面实施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制度。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实施以来,我区2000多家学校食堂有近一半推行了量化分级管理制度,量化分级管理的推行,对提高学校食堂食品卫生管理水平和能力,强化经营者守法和自律意识,保证学生饮食健康都起到了重要作用。各地要按照卫生部和教育部的文件要求,继续在学校食堂全面推行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卫生部门要做好深入推行量化分级管理的指导工作,对不符合卫生条件的学校食堂,限期整改,并将情况及时通报教育部门。教育部门和学校要积极争取资金,加大对学校食堂的投入,改善学校食堂的卫生设施和卫生条件,使其尽快达到量化管理的基本要求。
  2.落实食品卫生管理员制度。学校食堂要强化自身管理,实施食品卫生管理员制度,每所学校至少设一名专职或兼职食品卫生管理员,明确其职能和责任,并报主管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部门备案。各级卫生部门要在年底前组织对学校食堂食品卫生管理员进行一次轮训,特别要加强对《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和食品卫生管理能力,使其具备对从业人员培训的基本能力并定期组织对从业人员的培训。
  3.开展学校食品卫生现状调研。10月下旬自治区卫生厅将配合自治区人大开展食品卫生法执行情况调研,这次调研将学校食堂作为调研的一项重要内容,了解基层学校食品卫生管理的情况,推进学校食品卫生工作的开展,为制定学校食品卫生管理的相关办法奠定基础。
  4.推行食品卫生检查员制度。自治区卫生厅和教育厅决定在全区学校食堂推行食品卫生检查员制度,食品卫生检查员由学校推荐,卫生和教育部门在每所学校聘任1-2名校医或学生会干部,对学校食堂和校内超市、小卖店等食品经营单位进行巡回检查,发现问题,督促整改并及时向卫生和教育部门报告,通过实施食品卫生检查员制度,强化学校自身管理,增强学校食品检查力度和频次(具体实施方案见附件),保证学校食品卫生安全。

  二、强化学校卫生的监督检查
  1.各地要认真吸取以往发生的由于食堂布局和流程不合理造成食品污染导致学校群体食物中毒事件发生的经验教训。认真组织开展学校新建、改建和扩建食堂的预防性卫生监督,学校在新建、改建和扩建食堂前应主动向卫生部门提出,卫生部门应履行职能,认真审核,提出意见,督促整改,并参加竣工验收,消除新建、改建和扩建食堂在选址、布局、设施等硬件改造上的卫生隐患。
  2.各地卫生、教育部门要在2006年10月至11月期间组织一次对学校食堂和学生餐生产单位的全面监督检查,在检查的同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加强指导,对未达到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的学校食堂和学生餐单位,要提出整改意见并及时向教育部门通报情况,提请教育部门督促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的,经教育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延长整改期限,达到发放条件的方可发放卫生许可证。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进行处罚。

  三、各级卫生和教育部门应加强对下级部门的检查和督查,自治区卫生厅和教育厅将于12中旬组成联合检查组对部分地区学校食品卫生情况进行督查。各地请将开展学校食品卫生检查的结果于2006年12月10日前报自治区卫生厅法监处和教育厅体卫处。
  卫生厅联系人:路小春  电话:0471-6920695
  E-mial: xuyuping
  sohu.com
  教育厅联系人:张 韬  电话:0471-6203775
  E-mial: edutwy@163.com

二〇〇六年十月二十三日
附件:1. 学校食品卫生检查员制度试点实施方案
  近年来,我区学校食物中毒事件频繁发生,影响了学生的学习和身心健康,在社会上也产生了较大影响。为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保证学生饮食安全,预防群体性学生食物中毒事件等食源性疾患的发生,自治区卫生厅和教育厅决定在学校食堂实施食品卫生检查员制度,并在呼市、包头试点实施,为保障制度的顺利实施,特制定《学校食品卫生检查员制度试点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在学校聘任食品卫生检查员,协助卫生监督部门开展日常食品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强化对学校食品的监管,及时纠正学校食品卫生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探索建立学校食品卫生监管的长效管理机制,提升学校食品卫生的管理水平和能力,使学校食物中毒事件明显减少。
  二、具体措施
  (一)加强食品卫生检查员的培训和指导,对聘任的检查员在上岗前进行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20个学时,编印学校食品卫生检查员培训手册。
  (二)建立食品卫生检查员检查信息通报制度。加强检查员检查经验和信息交流,在全区食品专项整治工作简报上开辟学校食品卫生检查员工作情况专栏。
  (三)加大对食品卫生检查员工作的督促检查和评价考核工作。卫生厅和教育厅每年对各学校食品卫生检查员工作情况组织一次评估,提高食品卫生检查员的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
  (四)配合人大开展学校食品卫生工作情况的调研,摸清学校食品卫生的情况,提出针对性措施。
  (五)探索建立学校食品卫生监管的长效管理机制。卫生厅和教育厅将选择呼市、包头两地高等院校进行试点,根据试点情况,认真梳理食品卫生检查员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时改进和完善相关制度,逐步向全区推行。
  三、工作范围
  校内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包括学生集体用餐食堂、学生餐生产经营单位、食品超市、小卖部、食品摊贩。
  四、工作职责
  (一)对校内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卫生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的制定、落实及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二)检查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状况并记录,对检查发现的不符合要求的行为及时制止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定期向学校和卫生监督机构上报食品卫生日常检查情况。包括卫生许可证和健康证持证情况,从业人员个人卫生情况,食品原料索证情况,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状况,是否销售无厂名厂址、无保质期的三无产品。发现重大违法行为应立即报告所属卫生监督机构。
  (四)协助培训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督促食品生产经营人员进行健康检查。
  (五)宣传食品卫生、营养知识。
  (六)告知卫生监督机构对新、改、扩建的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预防性卫生监督。
  (七)协助学校对发生的食物中毒进行报告,配合卫生教育部门开展调查。
  五、实施步骤
  (一)卫生厅和教育厅联合发文,试点高等院校从学校医务人员和学生会干部中推荐1-2名符合要求,自愿承担食品卫生检查工作的人员。
  (二)卫生和教育部门对上报人员资格进行审核。
  (三)按照学校食品卫生检查员培训手册,组织开展《食品卫生法》、《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等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培训和考试。
  (四)合格者由自治区卫生厅聘为食品卫生检查员,发给聘书和食品卫生检查员胸卡,并承担相关检查工作。
  六、保障措施
  学校对推荐聘任的食品卫生检查员应给予适当经费补偿,卫生、教育部门每年对完成工作较好,表现突出的食品检查员给予表彰奖励,并通报表扬。
  2. 内蒙古自治区秋季学校食品卫生检查情况汇总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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