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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书

2012海行初字第00100号

原告:xxx,女......

被告: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

原告不服被告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向本院提起诉讼。.......

原告提交证据《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东升镇政府:你镇申报的小营村村民xxx申请宅基地有关材料收悉,

鉴于东升镇政府和小营村委会均不同意村民xxx申请建设宅基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

《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经研究,该申请不符合审批条件,不予批准。)

法院经质证认为。原告提交证据系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法院确认事实如下:2007年12月原告向东升镇小营村委会提出宅基地申请。2008年1月16日,小营村村民代表

大会表决不同意其申请。2008年2月1日小营村委会出具审核意见,不同意原告申请宅基地,同日东升乡政府出具审核

意见:同意村委会意见”。2011年8月25日,海淀区国土分局出具审核意见:“经初审该宅基地申请未经村委会及乡政府

通过,建议不予审批”。 2011年9月2日海淀区政府出具审批意见“同意国土分局意见”。

2012年2月20日海淀区政府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于2012.3.13日送达,原告不服,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农村农民住宅用地,应当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

民 政 府批准,海淀区政府有审批职责。

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民集体所有 ,由村集体 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

员 会经营、管理。《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中规定 ,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向本集体

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 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

依据上述法律、规范性文件中及《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关于使用宅基地事项的相关规定,村民申请需由

村民自治组织决定,并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本案中,原告村委会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不同意原告申请使用宅基地。东升镇政府出具了“同意村委会意见”的审核意见,据以上村民自治组织的决定及

镇级人民政府的审核意见,海淀区政府针对原告的宅基地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

原告的诉讼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驳回诉讼请求

审判长 孙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本人认为:1《不予许可决定书》不符合法定形式----------撤销

2 .法院审理行政许可案,应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许可条件。

3、行政法应以法律、法规为依据。规范性文件不可做为判案依据使用。

4、黑体字是法官 ------歪曲制造法律规定《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中规定 是否符合法定许可条件。

房产纠纷 2019-06-04 23:0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五条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上述五种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即可做出撤销判决。另外,对于被人民法 院判决撤销的违法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最高法院解释》第59条作了补救的规定,即人民法院在判决撤销 的同时,可以分别采取以下方式处理:

      ①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②责令被诉讼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③向被告和有关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④发现 违法犯罪行为的,建议有权机关依法处理。
  • 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赋予或确认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许可的范围规定如下:  
    1、行政许可范围的确定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12条的规定,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1)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的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2)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3)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4)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5)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题资格的事项;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2、行政许可的排除范围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2)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3)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4)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 撤销起诉以后,仍然还能再次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 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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