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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准秦山第二核电厂设备冷却水系统缓蚀剂更换申请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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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1 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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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家核安全局
发布文号: 国核安发[2007]62号

核电秦山联营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请求批准更换设备冷却水系统缓蚀剂的请示》(核秦核安发〔2006〕263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我局对你公司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评,认为你公司采用纳尔科(NACLO)公司生产的亚硝酸盐体系缓蚀剂N8338代替目前使用的磷酸盐缓蚀剂申请是可以接受的,现予批准。同时,我局提出如下要求:
  一、你公司应按照批准的方案实施修改,确保缓蚀剂更换后设备冷却水系统的可靠运行和核设施的运行安全。
  二、你公司应在系统重新投入运行后,采取相应措施,严格控制水系统的pH值及微生物含量,以保证新采用的缓蚀剂的缓蚀效果。
  三、你公司应在系统投入运行后,严格按照技术规格书的要求,做好系统运行的化学监督。
  四、你公司应在系统投入运行一段时间后,根据水质条件对新缓蚀剂的缓蚀效果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措施,以保证系统和设备的安全。
  五、你公司应按照修改后系统的状况,对电厂运行技术规格书中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并报我局审查。
二○○七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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