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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氯化物污水排放标准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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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1 0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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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氯化物污水排放标准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9-13 生效日期: 2001-09-13 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文号: 环函[2001]206号

山东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氯化聚乙烯生产排放氯化物使用标准的请示》(鲁环发[2001]282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目前,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尚未对氯化聚乙烯生产过程排放的氯化物规定排放限值,《农田灌溉水质标准》不属于污染物排放标准,不宜直接作为控制污染源排放污染物的依据 ; 若企业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废水,按《水污染防治法》第 三十七 条规定,应要求企业保证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点的水质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二〇〇一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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