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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收电厂污水排污费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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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1 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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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收电厂污水排污费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12-22 生效日期: 1993-12-22 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文号: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局:
  你省黑环督宁[1993]第13号《关于电厂间接冷却排水是否属于污水的问题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我局环监[1993]427号《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征收污水排污费的通知)的通知》中第一条明确规定:“一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向外环境排放的废水,凡增加了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或数量的,均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 十五条规定缴纳污水排污费的范畴。”

  二、电厂向外环境排放的间接冷却水,如果确实增加了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或数量的,则应征收污水徘污费;否则,不应征收污水排污费。
  

国家环境保护局
1993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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