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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收超标噪声排污费工业企业厂界划分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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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1 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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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收超标噪声排污费工业企业厂界划分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02-09 生效日期: 1993-02-09 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文号:
辽宁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征收超标噪声排污费工业企业厂界划分问题的请示》收悉,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国家环保局、物价局、财政部(91)环监字第262号文规定“若有不同地点的作业场所,收费金额逐一计征”。这里所指“不同地点的作业场所”,是指具有不同边界的作业场所,而不是指同一边界内的不同生产作业场所。关于边界的划定,目前应以企业的法定边界作为划分企业边界的依据。
国家环保局
1993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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