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机动车噪声管理的通告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4-21 07:06
人浏览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机动车噪声管理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8-07-12 生效日期: 1988-07-12 发布部门: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为加强我市市区的环境保护,减少机动车噪声的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规定,现就市区机动车使用喇叭问题通告如下:
  一、凡在市区中环路以内各街路行驶的机动车,一律禁鸣喇叭。

  二、凡在市区中环路以外行驶的机动车使用喇叭时,音量必须控制在一百零五分贝以内,每次按鸣不准超过半秒钟,连续按鸣不准超过三次。
  不得用喇叭唤人。

  三、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安装警报器具和标志灯具,须经公安机关核准,并只准在执行任务时按规定使用。

  四、非机动车驾驶人员和行人,要严格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规定,在条例规定的道路内通行。横过机动车道路时,要按交通指挥信号行止;
  没有交通指挥信号的地段,要主动给机动车让路,不准争道抢行,给机动车不鸣喇叭创造安全条件。

  五、各车主单位(个体车主)要教育所属机动车驾驶员,认真遵守本通告规定,制定安全行车措施,切实保证在不鸣喇叭情况下安全行车。

  六、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要严格管理,并给予5元以下罚款处罚。
  在斯大林大街、西安大路、长春大街、解放大路、自由大路、新发路、同志街、大经路、康平街、北安路十条主要街路鸣喇叭的,要从严加倍处罚。

  七、本通告由市公安局组织实施。

  八、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