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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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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8 2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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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第一次提出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问题。该文件第八条规定,国家提倡、鼓励企业实行补充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由企业根据自身经济能力,为本企业职工建立;所需费用从企业自有资金中的奖励、福利基金内提取。国家提倡、鼓励企业实行补充养老保险,并在政策上给予指导。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按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障号码(国家标准GB11643-89)记入职工个人帐户。"

劳动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这一规定为发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事业提供了法律依据。

1995年3月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规定:"国家在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保障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同时,鼓励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企业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可以在国家政策指导下,根据本单位经济效益情况,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由企业和个人自主选择经办机构。"

1997年7月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第二条规定,"为使离退休人员的生活随着经济与社会发展不断得到改善,体现按劳分配原则和地区发展水平及企业经济效益的差异,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大力发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同时发挥商业保险的补充作用?quot;

1999年7月国务院批转整顿保险业工作小组《保险业整顿与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1999]14号)规定, 整顿和规范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由行业统筹转为地方统筹的11个部门和单位,其经办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在特殊情况下制定的过渡政策,纳入社会养老保险,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管理;其他行业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属于商业保险,要逐步向商业保险过渡。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要规范为企业年金,具体办法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会同保监会制定。同时,制定企业年金经办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对经办机构的资格进行认定,规范经办机构的运作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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