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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制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纳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6-18 1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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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自转制之月起,参加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未按规定时间缴费的要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费率和基数以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转制时,所在市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费率和按规定核定的缴费基数为准。

2、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转制前已经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自转制之日起,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执行,原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部转移,其中个人缴费部分并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单位缴费部分有余额的,并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

3、省属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2001年1月1日起,省属科研机构转制单位从2002年1月1日起,参加所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实行属地管理。单位和职工个人已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余额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省属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转为企业后,按有关规定,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履行申报缴费手续。

参见:《关于转制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有关问题的函复》 (劳社秘[2002]216号)

发布日期: 2002年8月18 日

执行日期:2002年8月18 日

参见:《关于我省省属科研机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转制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 (劳社字[2002]13号)

发布日期: 2002年2月6 日

执行日期:2002年2月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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