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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统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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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8 1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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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统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从1998年1月1日起,按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障号码,统一按职工本人缴费工资的11%为职工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建立,移交前后的个人帐户储存额合并计算。未建立个人帐户但已实行职工个人缴费的企业,1995年1月以后个人缴费并入职工个人帐户,不再补记利息。个人帐户计息办法及利率,1998年12月31日之前,按各行业企业主管部、委(总公司、部行)规定执行,1999年元月1日起按河南省劳动厅规定执行。具体计息办法由城镇企业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指导施行。

个人帐户转移、继承管理办法,按《河南省劳动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劳险[1998]37号)规定执行。

参见: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移交我省管理后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豫劳险[1999]6号)

发布日期: 1999年4月15日

执行日期: 1999年4月15日

参见:关于印发河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1998]71号)

发布日期: 1998年12月28日

执行日期: 1999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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