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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统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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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8 1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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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统筹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移交地方管理后,其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由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统一管理。

1、从1998年1月1日起,职工以本人实际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基数,工资收入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构成口径计算。2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低于驻皖本行业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缴费;职工缴费工资基数高于驻皖本行业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的,按300%缴费。行业统筹企业各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的数据为准。1998年行业统筹企业职工个人缴费比例按原行业统筹的政策规定执行。

2、从1999年起,调整行业统筹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用3至5年时间行业统筹企业缴费费率统一并轨到地方企业缴费费率。职工个人缴费比例按省政府规定执行,1999年和2000年为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5%,2001年为6%。

3、行业统筹企业职工个人帐户各年度人数和缴费工资总额基数,以历年基金决算报表的职工人数、工资总额为依据。1998年以后以省社保局下达的各年度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决算数为准。各年度在职职工个人缴费工资之和要与决算公布的本年度缴费工资总额相一致。

参见:《关于行业统筹企业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实施意见》(劳社秘[2001]269号)

发布日期: 2001年8月24 日

执行日期: 2001-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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