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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统筹企业退休职工个人缴费累计额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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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8 1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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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统筹行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计发(过渡)办法〉的通知》(豫劳社养老[2001]27号)要求,省直统筹各行业单位在计算个人帐户养老金时,个人帐户储存额和个人缴费部分累计额均为计算至退休当月。原铁道部《铁路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暂行规定》(铁劳[1995]80号)规定:"实施本办法期间内职工不论在哪个月份达到法定年龄退休,均可按当年12个月缴费,并按个人缴费累计额和规定比例增发缴费养老金。"为逐步统一我省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金计发办法,决定铁劳[1995]80号文件的上述规定停止执行。铁路企业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缴费至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批准退休当月,个人帐户储存额和个人缴费累计额均为计算至批准退休当月,连续工龄和缴费年限均相应计算至批准退休当月。

参见:关于调整铁路企业退休职工个人缴费累计额计算办法的通知(豫劳社养老[2002]24号)

发布日期: 2002年6月4日

执行日期: 2002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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