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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死亡雇主拒赔 发包人被依法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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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2 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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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雇员在建筑施工过程中死亡,雇主却拒绝赔偿,发包人主动向雇员家属履行了赔偿责任后,有权向雇主追偿超出自己赔偿份额的部分。2013年1月17日,江西省某县人民法院对原告某某房地产开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肖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限被告肖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某某房地产开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赔偿款175000元,驳回原告某某房地产开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具体案情

  原告某某房地产开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2年9月将其开发的某山庄中的部分零星外墙体油漆粉刷工程发包给没有相应资质的被告肖某施工,被告肖某随后雇请了陈某、曾某、陈某等人为其在该工地上施工粉刷外墙壁漆。2012年9月4日,陈某在施工时从5楼不慎掉落至2楼而当场死亡。出事当日,某县公安局工业园区派出所民警至现场调查,并对肖某、曾某、陈德某进行问话,三人均在问话笔录中确认陈某等人系肖某雇佣而在某山庄工地上从事外墙油漆粉刷,陈某当日是在施工过程中意外坠楼死亡。2012年9月8日,原告某某房地产开发工程有限公司与死者陈某家属达成协议,由原告一次性赔偿陈某家属因陈某死亡而导致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事故处理误工交通食宿费、家属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共计人民币350000元,该款已于协议签订之日一次性付清。随后,原告多次找被告肖某索要该款,因被告肖某一直避而不见,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肖某支付该款350000元。

  死者陈某自2009年8月起至其死亡前,便与妻子刘某带着独生子陈某丰(出生于2002年7月12日)租住在某县工业园区内,生前一直在某县城做事;其父母均为农业户口,分别出生于1946年6月1日、1950年8月15日,且共生育三个小孩。

  法院审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某某房地产开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能证实原告与被告肖某之间存在承包关系,死者陈某系受雇于被告肖某。原告某某房地产开发工程有限公司明知被告肖某没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条件从事承包活动而依然将工程承包给被告肖某,被告肖某的雇员在该施工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时,原告应与被告肖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肖某的雇员陈某在施工过程中死亡,原告主动履行赔偿责任,向陈某的家属一次性赔偿了350000元。原告提供的证据能证实死者陈某生前已连续在城镇务工、居住满一年,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均为城镇,故应当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金,因此该赔偿数额350000元的计算合理、合法。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均无法确定各自的责任大小,故无法确定各自的赔偿份额,因难以确定责任大小,则原、被告依法平均承担赔偿责任,即原、被告各自承担175000元的赔偿数额。

  原告全部履行了350000元的赔偿责任后,可以就超出其赔偿数额的部分175000元向被告肖某追偿,故对原告诉请中的175000元予以支持,对剩余175000元不予支持。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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