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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受聘期间受伤能否得到工赔?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6-22 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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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张红长期从事教育工作,从单位退休后受一所中学聘请授课。上个月的一天,张红在上课时因动作失衡摔伤,住院治疗花去近万元。学校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却没有被批准,说张红已经退休,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请问:张红退休后工作时受伤还能否享受工伤待遇?

  解析:

  一般认为,职工退休后受聘的,与用人单位形成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不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相应的,退休人员在工作期间受伤的不能认定为工伤。这是大多数地方的规定和做法。当然,也有一些省市把此种情形规定为工伤。

  例如,江西省规定,用人单位聘用的已退休人员因工作受到伤害,符合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条件的,享受相应的工伤补偿待遇;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用人单位聘用的退休人员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参照本办法规定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中指出: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在否定受聘退休人员受伤为工伤的省份,受聘退休人员因工作受到伤害的,可参照《工伤保险条例》享有相关待遇。因为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人事部、科技部、劳动保障部、解放军总政治部、中国科协《关于进一步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第4条规定: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受聘工作期间,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的,应由聘用单位参照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标准妥善处理;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与聘用单位发生争执的,可通过民事诉讼处理。 (法律快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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