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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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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0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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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工作时间

1. 是指超过标准工作时间的规定而工作的时间,即常说的加班加点。

2. 有关规定

1)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企业由于生产经营的需要而延长职工工作时间的,经与工会与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职工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2) 有下条特殊情形和紧急任务之一的可以延长工作时间:

(1) 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它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资财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

(2) 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3) 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

(4) 为完成国际紧急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它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

3. 延长工作时间及报酬

根据上述2.2)所述情况,职工延长工作时间的,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二条(见附)给予职工支付工资报酬或安排补休。

附:《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 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 法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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