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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职工工作时间规定的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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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0 2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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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1997年5月1日起,我省企业职工标准工作时间为: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执行标准工作时间的职工每周应有两个24小时不间断的休息时间。

(二)企业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应按照省劳动厅《关于河南省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意见》(豫劳安[1995]35号)的要求,主动到当地劳动部门履行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三)企业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要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充分听取职工和工会组织意见的基础上,按照《劳动法》等有关规定确定本企业的工作和休息办法,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四)各级劳动部门要加强对新工时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认真审批执行不定时工作制度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和工种。对于违反新工时规定,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要坚决予以纠正。

[详见河南省劳动厅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通知(1997年4月21日豫劳安[1997]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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