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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收入是工资,哪些不是?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6-27 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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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关系双方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绝大部分都是工资。判断员工的收入是否工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工资建立在劳动关系基础之上。只有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双方的经济往来才可能是工资。因此,因劳务关系发生的经济往来,就不是工资;支付给离、退休人员的费用;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给员工的经济补偿金,医疗补助费;学生参加实习所取得的劳动报酬,都不是工资。

  二、工资是劳动报酬。劳动与工资是直接的因果关系。非因劳动获得的报酬,如员工从公司获得的股权收入,技术分红,技术入股所得就不是工资。

  三、工资以货币为形式。货币形式通俗点说就是现金,凡不是现金的,都不是工资。一些用人单位为员工提供免费食宿(俗称“包吃包住”),食宿是实物价值,但不能算工资。

  四、工资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劳动双方的约定而成立。不是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劳动双方约定的经济往来,例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员工临时性的,超出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劳动双方约定以外的奖励,不属于工资。

  五、法律法规明确企业必须支付给员工且规定了项目和标准的费用,不属于工资。这些费用有:

  (1)用人单位负担的社会保险费;

  (2)劳动保护的各项费用;

  (3)国家规定的福利费;

  (4)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计划生育费用

  社会保险费是指基本养老保险费、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其依据是《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深圳市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等。

  劳动保护各项费用,是指保健食品和清凉饮料费,它的发放依据是《关于实行新的保健食品和防暑降温清凉饮料费发放办法的通知》(深劳护[1994]235号)。

  按国家有关规定,企业要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4%提取职工福利费,职工福利费主要用于员工的医药费(包括企业参加职工医疗保险交纳的医疗保险费),员工因公负伤赴外地就医路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丧葬费、抚恤费等。从职工福利费开支的费用不属于工资。

  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计划生育费用是指根据《广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规定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各项费用。

  2、业务提成算不算工资?

  答:业务提成属于计件工资的一种形式。如果业务提成支付者与领取者存在劳动关系,那么,业务提成是工资。

  3、房补算不算工资?

  答:如果用人单位为员工交住房公积金,则缴纳的这部分不属于工资;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员工交住房公积金而给员工发放现金房补,则房补属于工资。

  4、哪些收入可以列入最低工资,哪些不可以列入?

  答:用人单位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绝大部分都可以列入最低工资。不能列入最低工资的主要有以下内容:

  首先,不是工资的,肯定就不能列入最低工资。

  一是用人单位负担的社会保险费。但员工个人负担的部分是可以列入最低工资的;

  二是劳动保护的各项费用;

  三是国家规定的福利费;

  四是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时支付的一次性补偿费;

  五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计划生育费用;

  六是其他不属于工资的费用。

  其次,加班工资;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下的补助不属于最低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属于工资,但不属于最低工资。因为《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五条讲得很清楚:“最低工资是指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后,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最低限额的劳动报酬。”所谓“正常工作时间” 指的就是每周40小时以内,每天8小时以内。

  5、特区内和特区外的最低工资不一样吗?本年度深圳的最低工资是多少?

  答:是的。考虑到深圳特区内外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就业结构存在差异,从1994年起,深圳的最低工资实行“一市两制”,特区内和特区外有实行不同的最低工资。2005年度深圳的最低工资是:特区内690元/月,特区外580元/月。

  6、最低工资每年都调整吗?

  答:是的。《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最低工资应当每年调整一次。”但调整并不意味着变动,当年度的最低工资也可能与上年度的一样。

  7、怎样才能知道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是多少?

  答:按照《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最低工资由市政府于每年六月下旬在市主要报刊及电台、电视台分别公布。您可留意此间的本地报刊、电台、电视消息。

  此外,您也可以通过访问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网站(http://www.shenzhen.molss.gov.cn或http://www.sz

  12333.com.cn)或拨打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咨询热线电话查询(市劳动保障局咨询热线电话为12333)。

  如果您需要具备法律效力的有关最低工资文件,则须通过订阅《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获得。

  用人单位也有告知本单位员工最低工资的义务。《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市政府公布最低工资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当年度市政府有关最低工资的规定书面告知本单位员工。”

  8、员工的应得工资高于最低工资,但进行一些扣除后,其实得工资如果低于最低工资,合法吗?

  答:根据最低工资的概念,最低工资是应得工资,用人单位对员工工资进行合法扣减后,其实得工资可以低于最低工资。例如,2005年,员工的每月应得工资是690元,企业代扣代缴他自己负担的社会保险费用后,发给他实得的工资少于690元,是合法的。

  9、我是一家特区内的企业,员工包吃包住,2005年每月给600元工资行不行?

  答:不行。2005 年度深圳特区内的最低工资分别是610元/月(1-6月)和690元/月(6-12月)。虽然企业提供包吃包住的价值可能远远超过10元,但包吃包住是实物价值,不是工资,当然不能列入最低工资。《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也明确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当然,给员工提供食宿的企业,在支付员工最低工资后,可以合理扣回食宿费。但这样做有两个前提,一是员工同意从工资里扣,而且扣回的标准也要事先定好;二是不能强迫员工接受企业提供的食宿,要给员工选择的权利。[page]

  10、员工在试用期期间,用人单位可不可以按低于最低工资的标准支付其工资?

  答:不可以。根据最低工资概念,员工正常上班了(提供了正常劳动),那他的工资就不能低于最低工资。这是最低工资制度中的一个基本的、重要的原则。另外,原国家劳动部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对这个问题有明确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试用、熟练、见习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工作,所在单位应当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11、有一家特区内的公司实行计件工资制,每件单价是2元,在2005年,有员工出满勤,但一个月只完成了250件,公司支付他500元工资对不对?

  答:不对。能力差的人你可以不雇,但只要你雇了他,只要他提供了正常劳动,那么不论他的劳动成果如何,他的工资都不能低于当年度最低工资。这与员工在试用期期间工资不能低于最低工资类似。实行提成工资制的也一样,提成工资制本身就是计件工资制的一种,不能因为员工完成任务少而给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条明确规定,实行计件工资或者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应当按照法定工作时间进行折算,其相应的折算额不得低于小时最低工资。

  12、2005年第四季度,一家特区内企业与员工约定的工资是每月690元,但员工这个月只做了10天(或80小时),其他12个工作日请事假了,企业也至少要支付690元工资吗?

  答:不必。最低工资是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情况下获得的最低限额的劳动报酬。在深圳特区内确定2005 年最低工资为690元/月后,这个月员工有12天由于自己的原因没有提供正常劳动,他这个月不可能获得690元的工资。按照《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员工请事假企业是可以不支付其事假期间的工资的,企业要付的是10天(或80小时)的工资。这10天的工资怎么算?要先算出他的日(小时)工资,再按实际工作时间算出应得工资。每月690元折算出的日工资是31.72元(690元÷21.75天),小时工资是3.97元/小时(690元 ÷21.75天÷8小时),这10天(或80小时)的工资就是:

  31.72元×10天=317元

  3.97元/小时×8小时×10天=317元

  最低工资以小时工资为基本形式,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也是小时最低工资,然后再折算出月最低工资。企业支付给员工的月工资虽然低于月最低工资,但如果按其在法定工作时间内的实际工作时间折算出的小时工资不低于小时最低工资,是合法的。

  13、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加班后,可以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吗?

  答:在休息日安排员工加班后,用人单位可以安排员工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但在正常工作日和法定休假日安排员工加班的,用人单位必须支付加班工资。

  14、我的月工资包括:基本工资600元,工龄工资50元,月奖金600元,季度奖1000月,合计2250元。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是多少?

  答: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加班工资应以标准工资作为基数。标准工资是指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为用人单位提供正常劳动应得的报酬。但不包括下列各项:(1)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工资,如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年底双薪以及按季度、半年、年结算的业务提成等;(2)无确定支付周期的工资,如一次性的奖金、津贴、补贴等。标准工资是《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中的重要概念,是计算加班工资、假期工资、病伤假期工资停工期间工资等的基数。标准工资是一个总额的概念,不是一个工资构成部分的概念,不等同于基本工资的概念。因此,该员工的加班基数为基本工资+工龄工资+月奖金=1250元。

  15、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可以低于最低工资吗?

  答:不可以。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四十条的规定,计算员工加班工资的基数是员工本人标准工资或者计件工资,而用人单位支付给员工的标准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最低工资以小时工资为基本形式,实行计件工资或者提成工资等形式的,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进行折算,其相应的折算额不得低于小时最低工资。

  16、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员工如何计算加班工资?

  答: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员工直接以计件单价作为基数计算加班工资。例如8小时内的计件单价是1元/件,那平时加班的计件单价就是不低于1.5元/件,休息日加班就是不低于2元/件,节日加班就是不低于3元/件。但要注意,按计件工资计算的加班工资折算为小时工资后,不能低于按最低小时工资计算的加班工资。以特区内为例,2003年5月1日至2004年4月30日实行计件工资制员工的加班工资,平时不能低于3.59元/小时×1.5=5.39元/小时;休息日不能低于3.59元/小时×2=7.18元/小时;法定休假节日不能低于3.59元/小时×3=10.77元/小时。

  17、我是一个卡车司机,2003年5月1日至2004年4月30日每月有600元的基本工资,每运一车货得10元。我在休息日加班一天,运了10车货,我的加班工资应该是多少?

  答:该员工的前一部分工资是计时工资,后一部分是计件工资,其加班工资包括按计时工资计算的加班工资和按计件工资计算的加班工资两部分。该员工的加班工资是:

  600元÷20.92天×2倍 = 57.4元

  10车×10元×2倍 = 200元

  两者合计为257.4元。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从2004年12月1日实施《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后,工资折算按照每日工作八小时、每周工作四十小时、每月平均工作二十一点七五日计算。

  18、我是实行日工资制的员工,与实行月工资制的员工在计算加班费时有区别吗?

  答:实行日、小时工资制及计件工资制的员工与实行月工资制的员工,在计算法定休假节日加班费时是有区别的。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八、二十一条的规定,法定休假节日为有薪假,实行月薪制的员工,法定休假节日的工资已包含在月工资中,不需另行支付。实行日、小时工资制和计件工资制的员工,则需另行支付员工的法定休假节日工资。比如某员工实行日工资制,日工资标准为30元,法定休假节日被安排加班,当天他应得的工资为:

  3O元×30O%+3O元=120元

  19、用人单位应当如何保障员工工资支付知情权?[page]

  答:《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通过集体协商或者其他民主方式依法制定工资支付制度,并向本单位全体员工公布。

  (一)要让员工了解用人单位的工资制度。这就要求用人单位要依法建立工资支付制度,并向本单位全体员工公布。这里有两个关键,一是依法建立制度,二是向员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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