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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探亲假期的工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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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7 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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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亲假系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关于这个问题,国务院于1950年2月曾颁发过《关于工人、职员回家探亲的假期和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经过20多年的实施后,于1981年以国发36号文件公布了《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享受探亲假的条件、探亲假期、工资支付办法。

(一)关于享受探亲假的条件

凡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1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望配偶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二)关于探亲假期

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1次,假期为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1次,假期20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三)关于探亲假期间的工资支付办法

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实行计件工资的,按计时工资标准发给。利用单位停工期间探亲的,探亲期间工资仍按本人计时标准工资发给。在探亲期间的附加工资、保留工资、粮价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等照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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