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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有关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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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7 0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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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军转干部工资待遇的范围

分配到国家机关的军转干部的工资确定

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军转干部的工资确定

分配到企业单位的军转干部的工资确定

其他有关工资待遇问题的处理

(一)确定军转干部工资待遇的范围

这次确定军转干部工资待遇的范围,是1993年10月1日以后转业到我省工作的军队干部。

(二)分配到国家机关的军转干部的工资确定

分配到机关的军队转业干部,其职务工资按照本人原军队职务(技术等级)工资80%的数额就近套入机关对应职务的工资档次(达到或超过半个档差的套入上一档次,低于半个档差的套入下一档次)。套入后的职务工资档次最多不超过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的4个档次,超过部分不予保留。凡低于机关对应职务最高职务工资档次的,均套入最高职务工资档次,高出部分不予保留。其级别工资根据本人原在军队职务(技术等级)和军龄(含曾在地方工作的时间),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3]8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确定。其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按照国务院国发[1993]7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确定。

军队转业干部首次确定级别后,自1993年10月1日至1997年9月30日经年度考核为称职以上并达到上一级别工作年限的,可按照国办发[1993]85号文件的规定晋升级别,但最高不得突破本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

(三)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军转干部的工资确定

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其职务工资按照分配到机关的同等条件军队转业干部基本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项之和)70%的数额,就近高就套入所在单位对应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职员职务工资标准。其标准部分按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分配到企业单位的军转干部的工资确定

分配到企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按照本人原在军队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军衔(文职级别)工资、基础工资三项之和的80%数额,就近向上套入所在单位的工资标准(不含奖金和各种补贴)。年功工资按照原山东省劳动局鲁劳发[1993]88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五)其他有关问题的处理

1.军队转业干部的津贴、补贴、奖金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均按照我省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2.军队转业干部的工资,由其接收安置的单位或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确定。

[详见山东省人事厅、劳动厅、省军区政治部贯彻《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确定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1995年10月13日鲁人薪[1995]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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