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如何判定关节功能障碍的伤残等级?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6-21 10:59
人浏览

  关节功能障碍应分功能完全丧失与功能部分丧失。关节功能是指关节屈伸,内收,外展与内外旋转功能。关节功能完全丧失是指各种病因导致了关节强直或关节周围软组织挛缩,骨化性肌炎等使关节功能完全丧失。无论固定于功能位或非功能位均应视为功能完全丧失。显然,膝,髋关节于功能位强直固定尚能直立行走,于屈曲位固定就需要抚拐。定级将需要考虑到关节功能完全丧失于功能位,还是非功能位。

  关节功能部分丧失是指不能完成上述应具有的关节活动的正常规范。为了统一标准认定,应以屈伸功能为量化指标,将关节功能丧失分为重度,中度与轻度三级:

  (1) 关节功能重度丧失:残留关节屈伸范围约占正常之三分之一,较难完成原有劳动并对日常生活有明显影响。

  (2) 关节功能中度丧失:残留关节屈伸范围约占正常之三分之二,能基本完成原有劳动,对日常生活有一定影响。

  (3) 关节功能轻度丧失:残留关节屈伸范围约占正常之三分之二以上,对日常生活无明显影响。

  肩,肘,腕关节之一轻度关节功能丧失者定级为九级,中度者定为八级,重度者定为七级;一髋或一膝关节功能轻度丧失者定为八级,中度者定为七级;一侧膝关节以下缺失者定为五级;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位完全丧失定为六级。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