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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工伤鉴定需要什么材料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1-07-20 1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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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申请进行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时候,也是要到规定的机构提出申请的,否则作出的鉴定结果可能不会被采纳。而当事人在提出申请的时候也不忽略了材料的准备,那究竟交通事故工伤鉴定需要什么材料呢?下文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事故工伤鉴定所需要什么样的材料?

  1.本人的身份证和另一方书写的关于交通事故委托鉴定书,要准备所有的伤残资料,比如说在医院检查的各种ct片,还有住院的记录单子,就是能证明你伤残程度达到所有的相关材料,最好的是让给你治病的医生开具一个诊断证明,这个比较直接有效,所有的证件必须是原件,带上这些材料去正规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申请误工,伤残等级等鉴定。

  2. 将这些材料交给相关的鉴定人员,也要缴纳相关的鉴定所需的费用,填写自己的身份信息和电话,等候电话通知。

  3.每个城市或者地区的鉴定机构是不一样的,所有程序也是会有所差别,但是这些材料是必须要带的,根据你的情况进行鉴定,有的比较复杂的可能要进行三次以上的鉴定。

  二、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期限是多久

  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

  伤残鉴定机构可以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派、委托,也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委托。

  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鉴定周期超过时限的,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鉴定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评估。检验、鉴定、评估结果确定后,应当出具书面结论,由检验、鉴定、评估人签名并加盖机构印章。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验、鉴定。

  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检验、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评估结论后三日内另行委托检验、鉴定、评估,并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备案。

  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评估以一次为限。重新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与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相同。

  三、交通事故主要责任认定工伤可以吗

  职工上下班途中遇到交通事故的可认定为工伤,但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必须是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发生的交通事故;

  第二,必须是在上下班的必经线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

  第三,必须是本人不是全部责任或者不是主要责任;

  第四,必须是因机动车而引起的道路交通事故。

  相关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相信大家看了上面的介绍多多少少也应该知道,交通事故受害者在进行伤残鉴定的时候,是需要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来进行操作的,这样才是有效的。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整理的有关交通事故工伤鉴定需要什么材料的相关内容,希望能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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