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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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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8 1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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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

工伤处理条例第一条 为明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授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本规定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本规定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规定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三条 上条规定的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第四条 领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  
(一)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就业或参军的;  
(三)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四)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五)死亡的。   
第五条 领取抚恤金的人员,在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刑满释放仍符合领取抚恤金资格的,按规定的标准享受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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