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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期妇女解除合同赔偿标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8-27 0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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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都知道劳动合同有签订自然也有解除的时候,所谓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双方当事人因为某种原因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双方的关系。对于三期妇女解除合同我们国家的法律是有另外规定的。那么三期妇女解除合同赔偿标准是怎么样的呢?接下来就有法律快车的小编为大家来解答一下关于三期妇女解除合同赔偿标准及其相关问题。

  一、三期妇女解除合同赔偿标准:

  三期妇女是处在特殊情况下的企业员工,应该享受到特殊的关照待遇,三期妇女解除合同赔偿是法律给予处在特殊时期的女性员工的一种权益保障,三期妇女解除劳动合同是有法律明确规定的,如何解除,解除之后如何赔偿,法律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这就使得三期妇女解除合同赔偿有法可依,更大限度的保障三期妇女的合法权益。

  1、员工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可主张用人单位赔偿劳动合同违法解除日至恢复日之间的工资损失。

  2、若员工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甚至要求支付三期的福利待遇。

  二、三期妇女解除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一:

  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三、三期妇女解除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二:

  1、《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第四条 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

  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以上就是关于三期妇女解除合同赔偿标准及其相关问题。希望这些资料和步骤足够的清晰,假如您对此仍有疑问的话还是建议您到相关律师事务所咨询,为您解决一些与这方面相关的分歧并解决与三期妇女解除合同赔偿标准相关的问题是我们的荣幸。希望对您有帮助,感谢您的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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