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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的管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6-18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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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的管理

养老保险费的管理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各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稽核养老保险费征缴基数,严格执行全收全支、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严格财务、会计制度,不得挤占、挪用养老保险基金,不得从养老保险基金列支与养老保险支出无关的任何费用,决不允许发生基金流失问题,确保试点工作健康发展。对违反规定的要追究其责任。

参见:《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关于完善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02]10号)

发布日期:2002年3月18日

执行日期:2002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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