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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签两次合同后不续约 用人单位被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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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8 0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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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签订两次固定劳动合同后,公司告诉范先生不再与其续约。范却认为,在签订两次固定劳动合同后,公司应该与自己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申请劳动仲裁被驳回后,他将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签订合同并支付各项“补偿金”。昨日成都商报获悉,青羊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范先生的诉讼请求,这是我市首例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上法庭的案例。

  范先生就职于一国内大型百货商业有限公司。早在2000年9月,他就入职该公司海珠分公司任职。2007年12月他调入成都公司项目建设部。他说,自己被调入被告成都公司后,分别于2008年4月16日、12月31日与公司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为一年的劳动合同。

  第二次签订的劳动合同于去年12月31日到期,但还未续签,公司就在去年12月7日找他谈话,告知范先生“决定不与他续签劳动合同”。范先生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款第3项规定,公司应当从2010年1月1日起与自己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当时,他就向公司提出《关于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申请》,但被拒绝。

  去年12月31日,范先生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和自己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支付年终奖、双倍工资等共8万余元。劳动仲裁委员会于今年5月19日作出仲裁,除了裁决公司支付范先生奖金4396元外,驳回了其他仲裁请求。

  “至今一直都还在公司上班,每天上下班都打卡。”范先生告诉成都商报,他向青羊法院起诉,要求该公司与自己补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青羊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合同法》规定“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39条和40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愿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或同意续订、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最后,法院一审判决:公司与范先生签订从今年1月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支付给范先生自今年1月1日起至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止的双倍工资(每月3150元),同时支付去年年终奖等共7000余元。

  “宣判后我还在上班,但公司既没有和我签合同,也没人跟我联系。”范先生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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