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难办的退休手续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6-08 08:05
人浏览
【案例】〖HTK〗张桂英系东亚公司财务科科长。因张桂英主管的财务工作混乱,公司资产有外流现象,东亚公司怀疑张桂英有贪污国有财产的嫌疑,于1995年1月向当地检察机关提出控告,经立案侦查,检察部门未查出张桂英有犯罪事实,遂作出了撤销案件 的处理决定。1995年7月20日,东亚公司以张桂英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公司财产外流为由,对张桂英作出留用察看一年的处理决定,并撤销了张桂英的财务科科长职务。随后,张桂英向东亚公司提出请审计机关对其主管的帐目进行审计的要求,公司领导未予答复。1996年10月5日,张桂英再次找到东亚公司的领导, 要求公司对其主管的帐目进行审计。1996年10月8日,东亚公司以张桂不服从安排为由,对其作出开除处理。张桂英不服,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同年12月5日,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撤销开除决定的裁决。1997年3月,东亚公司将张桂英安排下岗,每月支付生活费80元人民币。?

1998年4月7日,张桂英年满50周岁,在东亚公司的工作年限也超过20年,4月10日,张桂英向东亚公司申请办理退休手续,东亚公司未予理睬。同年5月,张桂英遂向市劳动争议仲载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被诉人东亚公司办理退休手续。经审理,市劳动争议仲载委员会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作出如下裁决:1.被诉人东亚公司立即为申诉人张桂英办理退休手续;2.被诉人东亚公司补发申诉人自1998年4月至办理退休手续期间的退休费。??

〖HTH〗【评析】〖HT〗本案是一起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办理退休手续而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关键在于用人单位东亚公司不办理退休手续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

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规定》第1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二)从事地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三)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长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上述法规规定的四种情况是我国在职职工退休的法定条件。只要职工符合四种条件之一,便有权退休,并享受相应待遇。本案中,申诉人张桂英于1996年10月8日被东亚公司以不服从安排为由,予以开除处分,但同年12月5月,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了撤销开除决定的仲裁裁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上述仲裁裁决生效以后,被诉人的开除处理决定自然失效。尽管东亚公司于1997年3月份安排申诉人张桂英下岗,但申诉人与被诉人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并未解除,依据《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及共相关法规规定,申诉人张桂英只是处于一种待岗状态,其东亚公司的职工身份并不因下岗改变。1998年4月7日,申诉人张桂英年满50周岁,在被诉人东亚公司的工作年限也满了20年周年,作为女性职工,申诉人张桂英完全具备办理退休手续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有权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被诉人东亚公司在申诉人张桂英各项条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拒绝为其办理退休手续,拒绝给予相应退休待遇的作法与法律规定不符, 是一种法盲行为, 十分错误和不人道。?

本案例中,被诉人东亚公司开始将申诉人安排下岗,每月支付其生活费80元人民币,考虑到企业的困境,对富余职工作适当的安置,原本无可厚非,在申诉人已过退休年龄,且符合退休条件的情况下,剥夺其作为一名退休职工应该享有的养老保险待遇,显然与国家制定的“老有所养”的法律规定不符。因此, 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受理案件后,迅速作出东亚公司立即为申诉人张桂英办理退休手续、补发退休费的裁决是十分正确的。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拓展阅读
年普法人次15亿+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