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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公示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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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9 1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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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中的下列事项须向社会公示:

1、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的程序;

2、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地点;

3、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

4、其他应当公示的事项。

向社会公示上述事项的具体办法,由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并组织实施。

参见:《安徽省失业保险规定》 (省政府令第126号)

发布日期: 2000年9月22 日

执行日期:2000年9月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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