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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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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9 1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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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根据国家的规定,决定从2001年起,3年内关闭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下岗职工全部出中心;清理和规范国有企业劳动关系;认真做好解除劳动关系职工的失业保险接续工作,保障其基本生活;有步骤地完成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形成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其并轨政策主要有以下规定:

(一)从2001年1月1日起,国有企业不再建立新的再就业服务中心,企业新的减员不再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由企业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企业确需裁减人员的,需将裁员计划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企业裁减人员,须按《劳动法》及相关法规履行规定程序,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

(二)目前仍在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其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的内容保持不变。协议期满仍未实现再就业的下岗职工,要按规定出中心。出中心时劳动合同期未满的下岗职工,要解除劳动合同,由企业按其在本企业在岗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在岗工作年限不足1年的按一年计算。出中心时劳动合同期届满的职工(不含实行劳动合同制前参加工作的下岗职工),依法终止劳动合同,由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其在本企业在岗工作年限计算,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本人1个月工资的生活补助费,但最多不超过12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为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本人月平均工资,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本企业月平均工资标准计发。企业生产经营不正常,本企业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其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不得低于本市政府颁布的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具体办法由各市政府制定。生活补助费的工资计算标准与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相同。

(四)职工有下列情况的,可计算为本企业在岗工作年限:

1. 政策性安置人员,在安置前的连续工龄与首次签订劳动合同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2. 原固定职工转为劳动合同制职工时,其转制前的连续工龄与首次签订劳动合同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3. 职工因原单位合并、被兼并、合资、企业改变性质、法人单位变更名称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或因成建制调动、组织调动等原因改变工作单位,原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其在原单位的工作年限可以计算为本单位工作年限。

4. 职工因组织决定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调入企业且没有领取经济补偿金的,其在原单位的连续工龄与首次签订劳动合同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五)已出中心但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企业也要按上述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对其他各类离岗人员要按有关规定清理规范劳动关系。对应解除劳动关系的,由企业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按职工在岗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由于本人原因离开工作岗位的时间,在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时不计算为在岗工作年限。

(六)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凡所在单位依法参加了失业保险并足额缴费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欠缴失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其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须由用人单位和本人足额补缴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颁布后欠缴的失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制定补缴计划,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与失业保险征缴机构签定补助协议,分期补缴。

(七)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依法由企业支付,可以一次性支付,也可以由企业和职工协商签订分期支付协议。对特别困难的企业(含新裁员企业中,长期停产半停产和连续亏损两年以上的企业)可以由各级政府给予必要和适当的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劳动保障厅另行制定。

各市政府要按照上述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的具体办法。

(八)在解除劳动关系时,企业拖欠职工的各项债务由企业负责偿还,一次性偿还确有困难的,可由企业与职工协商具体偿还办法。

(九)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或工龄已满30年、实现再就业困难的下岗职工,可以实行企业内部退养,由企业发给基本生活费,并按照规定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正式办理退休手续。

(十)对实现再就业困难且接近企业内部退养年龄(男50岁以上,女干部45岁以上、女工人40岁以上)的大龄职工在解除劳动关系时,经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签订社会保险缴费协议,由企业为职工向养老保险征缴机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至退休年龄。缴费基数为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比例按照解除劳动关系时当地的缴费比例。实行协议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企业不再为其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十一)下岗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原租住的公有住房,仍可按当地房改政策购买。

(十二)出中心自谋职业的下岗职工,按照《辽宁省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省政府令第104号)有关规定,由个人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原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连续计算,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参阅文件:

《关于印发辽宁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发[2001]25 2001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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