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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筹资原则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6-19 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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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集医疗保险基金的原则是“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首先,社会医疗保险是一种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强制性社会保险,它与商业性保险不同,在制定费率时,不计入保险机构的利润。但是,医疗保险也不完全是一项社会福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保险是一种经济活动。其次,医疗保险机构虽然不是营利性企业,但负有使医疗保险基金保值和增值的任务,这使其本身具有经营属性,追求经济效益也就成了医疗保险机构的基本行为。再次,名义上国家对社会医疗保险机构的财务状况负有最后的责任。但是政府对于社会保障的宏观管理越来越偏重于从法律制度上保证社会保障体制的建立,规范社会保险机构的行为和控制服务提供者的价格,而不是包办社会保险(包括医疗保险)的费用。基于以上理由,以收定支、收支平衡是社会医疗保险机构筹措资金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同时,由于医疗保险所承担的疾病风险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因此在筹措和管理保险基金时,还应略有节余以备不测。

我国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坚持的原则是:

1、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原则。我国目前尚处于社会主义生产力发展的初级阶段,总体国力不强,具体到医疗保险的资金供给者--财政、企业其实际负担能力有限。从这个基本国情和财政、企业的负担能力出发,只能是有多少钱办多少事,只能提供基本医疗。基本医疗保险水平即不能完全照顾现有的医疗消费水平,也不能完全满足日益增长的医疗消费需求,更不能与发达国家的医疗保险水平攀比。只能根据可能,而不能根据需要,是我国基本医疗保险的现状。

2、用人单位与职工双方负担原则。医疗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这不仅可以扩大医疗保险资金的来源,更重要的是明确了单位和职工的责任,增强了个人自我保障的意识。

3、统一费率的原则。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在统筹地区内实行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能够保证基本医疗保险广覆盖的需要,有利于在一个统筹地区均衡所有企业的负担,促进企业间的公平竞争;有利于增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互助共济功能,提高基金抵御风险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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