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参保人员在非定点医院急诊抢救住院医疗费报销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6-19 03:16
人浏览

1)参保人员因病在非定点医院急诊抢救住院,须在5天内(节假日顺延)通知省医保中心登记备案。

2)住院所需费用先由个人或单位垫付。

3)治疗终结一个月内,患者(家属)或单位经办人员凭《基本医疗保险证》、急诊抢救病历、出院小结、住院医疗费用清单和发票到省医保中心办理报销手续。在异地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个人先自付10%,余下部分按本市三级医院住院标准结算,超出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办公地点:省劳动保障厅东办公楼7层

联系电话:2624239 2624227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