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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个体行医有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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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9 0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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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个体行医的医师,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经常监督检查,凡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四)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两年的;

(六)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应当及时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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