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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起农民工免费上医疗工伤综合险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6-19 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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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7月1日起,在天津工作的农民工将享受到医疗工伤综合保险的待遇。农民工医疗工伤综合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申报缴纳,农民工个人不缴费。

为了更好地保障农民工的利益,天津市制定出台《天津市农民工参加医疗工伤综合保险办法》,并自今年7月1日起施行,至2013年7月1日废止。本办法所称的农民工是指:具有农业户籍、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并与本市城乡各类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

农民工参加医疗工伤综合保险的缴费基数,按照用人单位支付给农民工的全部工资报酬确定。其中,农民工本人工资报酬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计算;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农民工参加医疗工伤综合保险实行综合费率制度,具体标准为2%。综合费率标准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农民工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工伤费用,分别由农民工医疗保险基金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参加医疗工伤保险,应当在与农民工建立劳动关系30日内,到其坐落地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农民工如何享医疗工伤综合险:

一、医疗保险待遇

按照本办法参保的农民工,享受住院、门诊特殊病医疗保险待遇,不建个人账户,不享受门诊医疗待遇。在一个年度内,农民工住院和门诊特殊病医疗费用,在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由农民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5%;超过最高支付限额至25万元的部分,由农民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农民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用人单位不再为其缴费,农民工本人不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二、工伤保险待遇

按照本办法参保的农民工,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等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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