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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约定试用期不签劳动合同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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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1 1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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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某大专毕业后,和一家物流企业 口头约定,在该公司试用三个月,一次性发薪1200元,试用合格后再签订就业合同。考虑到现在的就业形势,张某来到这家公司做文秘兼市场策划。为了给用人单位一个好印象,他几乎每天都是最先来到办公室,打开水、拖地,然后再开始一天忙碌的工作。为了尽早熟悉业务、把工作做好,起早贪黑,不辞辛苦。张某的勤奋和好学博得了同事的好感,张某心里暗暗高兴。但就在试用期将满时,公司负责人明确告诉张某,由于他是大专生,不符合公司的招聘条件,公司决定终止与他的口头协议,并说终止协议的责任方在张某,所以公司没有义务支付张某两个多月的“劳务费”。

  “口头约定”只是一种口头承诺。在遇到此类问题时,作为劳动者,应该采取相应的措施维护自己的权益。首先,必须认清,用工单位不与新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违法的。 其次,如果你已经陷进“口头约定”的陷阱,现在赶紧向企业雇主提出补签劳动合同的要求;最后,如果你不幸已经中了“口头约定”的圈套,试用期满了既得不到企业应付给的薪水,还转不了正,为了挽回你的个人损失,不让企业雇主的“剥削”黑心得逞,你就要用相关的法律条款来维护自己权益。

  作为企业,应该严格按照劳动法中关于试用期的相关规定来履行自己的义务,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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