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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营业执照 雇工受伤应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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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7 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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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营业执照 雇工受伤应赔偿 登封法院 杨 军 董书萍


工人受雇砖厂负责维修,不慎受伤,砖场理应承担责任。近日,登封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永生机砖厂一次性赔偿给原告王小栓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鉴定费等各项损失费31872.07元。

被告永生机砖厂是没有依法登记,没有营业执照的机砖厂,下岗职工王小栓受该机砖厂的雇佣,在被告处具体负责机器维修工作。2005年11月16日下午4时左右,原告在维修搅拌机时,突然倒地(原告称是被搅拌机内的铁棍撞伤击倒受伤,而被告称是原告患脑出血倒地受伤,但均没有证据证实)。被告厂立即将原告送往登封市人民医院抢救治疗,原告经医院诊断为脑挫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王小栓受被告永生机砖厂的雇佣当工人,在砖厂维修机器时突然倒地,被告组织人员将原告送往登封市人民医院抢救治疗,经诊断为脑挫伤,被告永生机砖厂虽系未经依法登记的单位,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应负赔偿责任。遂作出一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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