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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病休息遭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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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7 0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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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增赔违约金

  2007年5月,宿迁中院对秀毓一案公开开庭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仅因原告请了几天病假,手续“不完备”,就对原告提出解聘。这一缺乏“人性化”的决定不但违反了双方之前的合同约定,也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被告应对原告予以经济补偿和违约赔偿。但原告提出的高达5万元的赔偿金虽是双方之前约定的,因依据不足,亦不宜支持。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承办法官极力调解,被告愿增加违约金4000元,并承担原告仲裁费用1600元。原告秀毓表示接受,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确认。

  因病休息被解聘

  2006年8月21日,宿迁市某私立双语学校的聘用教师秀毓正在学生的家中做招生动员,突然接到校长的电话通知,要她立即到学校接受谈话。原来前几天秀毓因病需请假休息,她在与校主要领导联系不上的情况下,只与主任请了假,“擅自”在家休息了四天。校董事会经研究决定,与秀毓解除聘用合同。秀毓忙据理力争,说自己不是无故旷工,且现在是暑假期间,并没有耽误学校的正常工作,校方不应解聘自己。但校长根本不听秀毓的解释,仍向她下达了解聘通知。

  秀毓感到很憋屈,自己因病休息,有医院开具的证明,现校方仅因自己请假手续“不完备”,就辞退了自己,这样做是不是太过分了?她决定依法为自己讨个公道。

  原告不满裁决

  秀毓先就自己无端遭解聘一事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要求校方除支付拖欠的工资、补课费外,另支付工资损失36000元、赔偿金18000元、经济补偿金6000元及违约金50000元,以上合计119940元。劳动仲裁委裁决:被诉人于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诉人6、7、8三个月工资9000元,补课费940元、经济补偿金6000元,并支付被诉人工作期间单位应交纳的养老、失业、医疗三项保险金12600元。

  秀毓对该裁决部分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三个月工资及补课费9940元,经济补偿金6000元,另赔偿违约金3000元。但一审同时认为,因被告单位未参加社会统筹保险,原告要求被告为其交纳“三险”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应由劳动行政部门作出处理。故对原告的该项起诉予以驳回。秀毓再次向宿迁中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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