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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工资就业”受劳动法保护吗?(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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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7 1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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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提示】

  “零工资就业”受劳动法保护吗?

  【案情】

  张燕燕是某大学会计专业的学生,已经毕业一个月了,但是一直没有找到合适的单位。为了能够先找到一份工作积累工作经验,张燕燕就到当地一家会计师事务所,说明自己可以不要工资来工作,就是社会上所谓的“零工资就业”。会计师事务所决定,张燕燕可以先到单位来工作,但不发给其任何工资,要看张燕燕的工作表现,最终决定是否让张燕燕在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工作了一段时间后,张燕燕与某师姐聊起了就业中的种种困难,从就业一直谈到工资待遇,最后还提到了最低工资。师姐走后,张燕燕感到自己每天辛辛苦苦跟那些会计人员一样工作,却连半分钱都拿不到,感觉很不公平。后来张燕燕跟一位法律专业的同学谈起自己的这番感受,那位同学愤愤然地说:“这是违法的!”并说明可以要求事务所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报酬。后来,张燕燕觉得应当向会计师事务所要个说法,要求事务所支付最低工资。但是事务所认为张燕燕很多方面还达不到正式会计的要求,不能给工资,并且当初张燕燕也是同意不拿工资来工作的。张燕燕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那位法律专业同学的帮助下申请了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张燕燕与会计师事务所均符合《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主体资格的规定,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依法给张燕燕支付工资报酬。双方关于“零工资就业”的约定,违反了《最低工资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故裁决会计师事务所按照当地最低工资的标准支付工资。

  【案例分析】

  本案是有关大学生“零工资就业”的一个典型问题。“零工资就业”是近来在社会上引起较多争议的社会问题。要分析这个问题,首先要弄清什么是“零工资就业”。“零工资就业”有两层含义:一是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工资;二是劳动者在就业时即建立劳动关系。也就是说大学生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但是用人单位不用支付工资。

  我们通常所说的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显然,只要是建立了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最低也需按照该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且该条款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不允许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确定的。

  在本案中,张燕燕是已经毕业的大学生,具备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者的主体资格,而会计师事务所同样具备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并且张燕燕在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之下提供劳动,所做的工作同其他工作人员一样,其主要工作属于事务所业务的组成部分,故双方虽未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但已经建立事实劳动关系。同时,因为事实劳动关系同劳动合同关系一样受到法律的保护,故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向张燕燕支付工资,且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在这里我们还要区分的一种情况就是,大学生在未毕业之前到用人单位工作的,一般属于实习。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实习工资是否有最低工资的限制,对实习工资没有做出明确规定。

  应该说,大学生到公司去实习,目的是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巩固专业知识,所以实习不能算是一种用工行为,而是一种培训性质的学习。实习生和公司既没有形成劳动关系,也没有形成劳务关系,因此公司没有义务给实习生发工资。但在很多情况下,考虑到实习大学生毕竟付出了劳动,很多公司都会提供给实习生一定的补贴,故如果大学生与用人单位约定“零工资”实习,那么显然是被法律所允许的。

  【律师提示】

  目前社会上有很多单位以招收实习学生的名义,用实习生工作,利用其廉价的劳动力,这就可能是一种违法行为。这时实习学生应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由于实习生还是学生,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劳动者,因此即使实习生的权益受到了侵犯,仲裁部门也不能受理此类仲裁要求。实习生只能通过民事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维护自身的权益。

  【法律依据】

  《最低工资规定》第3条

  《劳动法》第2条

  《劳动合同法》第2、1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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