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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头携款下落不明 拖欠工资公司还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6-07 1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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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不久,刘某来城里在一马路劳务市场,被一包工头招用。包工头把他领到一建筑工地干起浇灌的活。

  一个月后工程收工,刘某找施工单位要工资,却得知施工单位系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公司项目经理把工程分包给了何某,何某又招用了刘某等人。公司只与工头何某直接联系,已把他招来的刘某等工人的四万多元工资直接发放给了何某。目前何某携款出走下落不明,公司称已与工人和何某等都没有关系。干了一个月要不到工资,刘某等人找到律师咨询。

  法律人士介绍,何某系自然人,没有用工资质,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4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原劳动部下发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7条、第12条规定: “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的连带责任。”

  按上述这些规定,工头何某携款出走下落不明,公司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的连带责任。

阅读延伸:劳动纠纷/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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