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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辞退员工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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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0 0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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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关将至,一些工厂出于种种原因的考虑辞退部分员工的现象逐渐增多,因此产生的劳资纠纷也日显增多。昨天记者接到龙岗区横岗镇某工厂的一个员工的电话:“我们厂由于在销售等方面不景气,导致该厂两个月工资分文未发,前两天,工厂负责人提出因为生产效益低下而需要辞退一部分工作了好几年的员工。厂方称,对于被辞退的员工,只发放拖欠的工资,没有任何的经济补偿金。”这位员工在电话里还谈到,在其它工厂做事的很多老乡也碰到了这样的问题,他们对相关的法律规定又不是特别清楚,不知道自己是否有权利要求厂方给付经济补偿金,只好投诉本报记者。

  据深圳特区报报道,记者就相关问题采访了市劳动局。市劳动局的工作人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在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由于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时,可以根据需要进行一定数量的裁减人员,但用人单位需按被裁减人员在该单位工作的年限来支付经济补偿金,具体补偿计算方法为,在该单位工作每满一年就有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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