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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工伤仲裁却被解约 女工维权三年终讨回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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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0 0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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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决结果出来后,感觉心里一下子放松了,我连着睡了好几天。三年来,压力实在是太大了。”11月21日,李英(化名)苦笑道。


  “我的头部受过严重外伤,至今还有后遗症。我不想让外人知道这些,我还想像正常人那样去工作,我不是为我一个人活着,还为了我正在上小学的女儿。”李英(化名)说道。


  上班途中遇车祸受伤


  1991年,李英参加工作,成为滨州市内一家纺织厂的纺织工人。后来,她所在的企业破产,李英到了滨州市开发区一家大型棉纺织企业继续上班,并在2006年1月与企业签订了为期4年的工作合同。


  2007年1月,李英像往常一样在早晨六点半出门,将女儿送到学校后赶往所在企业上班。就在单位附近的路口,李英感觉被车撞了一下猛然头部着地,随后失去了知觉。


  事故留下了后遗症,李英经常呕吐,头疼得晚上睡不着觉,记忆力严重减退,稍微走一下就头晕得厉害。即便如此,李英还是坚持上班。


  被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后来,李英通过咨询得知自己在上班途中受伤,应享受单位的工伤治疗。2007年6月,滨州市滨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李英为工伤。同年11月,滨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李英为劳动功能障碍九级,中国残联确认李英为智力四级残疾。


  虽经多次交涉,但厂方拒绝为李英支付任何医疗费及工伤保险待遇。无奈,2007年12月,李英向滨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厂方支付有关工伤待遇


  李英说,厂方得知李英申请劳动仲裁后,车间主任接连几次找到她,要她撤诉,不然的话“就不放过你”,并称如果不撤诉,就把她调到她不适合的岗位。即使这样,李英坚持不撤诉。


  2008年3月,市劳动仲裁部门裁令厂方支付李英相关工伤待遇。李英说,就在当天下午,李英的哥哥接到李英车间主任要她撤诉的电话,对方不准她领取裁决书,否则立即除名。


  接到仲裁书的第二天,李英接到了厂方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理由是:李英不服从正常的工作调动。


  仲裁结果难尽如人意


  工伤赔偿怎能与解除劳动合同联系在一起?这个结果,让李英实在无法接受。


  2008年4月,李英向滨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求助。市法援中心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撤销厂方作出的解除李英劳动合同的决定,并恢复李英的正常工作和此间的正常工资及各项待遇。


  2008年8月,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维持厂方作出的解除李英劳动合同的决定,厂方支付李英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7889.96元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2362.45元。


  李英觉得这一结果并未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再次向市法律援助中心求助。


  合法权益最终得保护


  考虑到李英的身体状况已很难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经法援中心指派的律师多次与李英商谈,最终李英提出不再要求恢复工作,同时就其他权利诉至法院。


  经一审、二审,2009年10月,滨州市中院撤销了厂方作出的解除李英劳动合同的决定,判决厂方向李英支付赔偿金35378.36元、工资损失11896.78元。


  对于二审判决结果,李英表示能够接受。李英说现在自己恢复得还不是很好,但在哥嫂、弟弟等亲人的帮助下,在女儿的鼓舞下,她会勇敢地走下去。


  企业为职工买保险


  工伤费保险机构出


  在李英案中,厂方开始拒绝为李英支付工伤治疗费用,这可能是因为厂方没有为李英缴纳工伤保险。如果厂方按照规定为自己的员工缴纳工伤等保险,在员工出现工伤时,治疗费用就会由社会保险机构支付。


  劳动者应签订合同


  以防有争议时用到


  劳动者到一单位工作时,一定要签订劳动合同,并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此外,劳动者应保存好劳动合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条等,以防在发生劳动争议时用到。


  劳动争议多发 多不了了之


  工伤拒绝赔付、拖欠工资等都属于劳动争议,在我们的生活中,劳动争议属于多发事件。


 
  在各种劳动争议中,当劳动者一方权益受到损害时,很多人会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但因为这种案件劳动者一方一般因为举证难、诉讼成本高等原因选择放弃,最终导致不了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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