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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胞职工出境探亲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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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9 2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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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台胞职工出境探望配偶,4年以上(含4年)一次的,给假半年;不足4年的,按每年给假一个月计算。

未婚台胞职工出境探望父母,4年以上(含4年)一次的,给假4个月;3年一次的,给假70天;一年或两年一次的,按《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给假。

已婚台胞职工出境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0天。

台胞职工回大陆参加工作10年以上,以往没有出境探亲或因私事出境,也没有在大陆会见从国外或港澳、台湾回来的配偶和父母的,第一次出境探亲,可给假半年;以后再次出境探亲,按上述规定办理。

出境探亲假期是指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另外,按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台胞职工出境探亲一般不得续假,如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返回原单位,本人应向所在单位申请事假。经批准的事假待遇,按国内职工事假的规定办理。

二、凡符合国家规定探亲条件的台胞职工出境探亲,其境内段(从工作单位至出境口岸)往返路费,按《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和财政部《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报销。境外路费自理。

三、台胞职工按国家规定享受的探亲待遇,可用于在大陆会见国外回来的配偶或父母。会亲的假期和路费,比照《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办理。

会亲地点批准在外地的,其路费按职工所在地至第一次见面地点的路程计算。

陪同会亲对象旅游、访亲等的路费自理。

四、台胞职工在规定的出境探亲假期内,其工资和副食品价格补贴,与职工在国内探亲待遇相同。在境外的医疗费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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