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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预备制度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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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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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培训人员范围

1. 未升入高一级学校学习并有就业愿望的城镇应届初、高中毕业生;

2. 未升入高一级学校学习,准备向非农产业转移或进城务工的农村应届初、高中毕业生。

(二) 培训类型及培训期限

1. 职业技能培训

职业技能培训分为技术工种培训和非技术工种培训两种,技术工种培训设立初、中两个技术等级的培训,不进行高级培训。

进行技术工种培训的,根据培训等级和培训工种技术复杂程度及培训对象的文化程度,培训期限定1年半至3年;进行非技术工种培训的,根据培训对象文化水平,培训期限定为1年左右。

所有适合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人员,均可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其中,初中毕业生可参加第二年技工学校职业能力测试入学考试,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被技工学校录取的劳动预备人员,可取得技工学校籍,随录取学校新生一同入校学习,享受技工学校学生的有关待遇。

2.职业技能与高等职业教育自学考试接轨的培训

职业技能与高等职业教育自学考试接轨的培训,以培养具有一定专业技术理论基础的技能型人才为目标,劳动预备人员一方面在技工学校学习职业技能接受技术等级培训,另一方面在高等院校按照国家自学高考有关专业的要求进行专业技术理论学习,培训期限不少于2年,其中在技工学校进行技术等级培训的时间不少于半年,在高等院校进行专业技术理论学习时间不少于1年半。

职业技能与高等职业教育自学考试接轨培训,主要应在电子技术与计算机应用、机电一体化,餐饮服务与管理,物业服务与管理、商品营销与导购等五个专业进行,培训对象限定在高中毕业生。

(三) 培训内容

1. 劳动预备人员培训,主要是加强基础文化理论培训,为他们的职业发展打下基础。同时,又要使他们真正掌握某一职业领域的专业技能,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2. 职业技能与高等职业教育自学考试接轨培训,按市教委与市劳动保障局共同确定的培训内容进行培训(具体内容和要求另文下达)

3. 劳动预备制度的职业培训内容主要包括:①基本素质知识;②职业知识;③专业知识与技能;④社会实践。其中,基本素质知识、职业知识,由市劳动保障局确定课程设置、课时安排及使用的教材;专业知识与技能,由培训学校参考培训专业(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应知、应会内容自行确定课程设置、按时安排及使用教材、社会实践,由培训学校按照专业(工种)培训需要,组织学员到有关企业试工、实习。

4. 基本素质知识、职业知识两部分内容培训时间,不少于总培训期限的1/3,专业知识与技能,社会实践两部分内容的培训时间,应占总培训期限的2/3左右(具体培训内容及要求另文下达)。

(四) 培训机构

职业技能与高等职业教育自学考试接轨培训,由高等院校和技工学校共同承担,具体学校由市教委、市劳动保障局协商确定。

职业技能培训,主要由技工学校,区县职业技术学校和其他各类职业培训机构,以及具备办学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承担。上述培训机构向区、县劳动保障局提出申请,经区县劳动保障局审核并综合平衡后确定。

(五) 招生

1. 被确定承担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培训机构,按市劳动保障局统一下达的表格,分别填写招生计划,按规定时间报市劳动保障局职业技能开发处(经区、县劳动保障局确定的培训机构,其招生计划由区、县劳动保障局审核、汇总后报市劳动保障局职业技能开发处)。

2. 市劳动保障局对招生计划审核后,统一编制招生简章并向社会公布。

3. 准备参加的劳动预备制培训的人员,按照招生简章公布的时间、地点,持本人户口或身份证、毕业证及中考或高考成绩,登记入学(参加职业技能与高等职业教育自学考试接轨培训的高中毕业生,其高考成绩需符合规定的分数条件)。

4. 未按计划招满学生的学校或专业,根据情况,由市、区县劳动保障局分别对计划进行调剂。

5. 往届初、高中落榜生,由培训机构对其进行一定的文化基础考核后,可予录取。

6. 未完成九年义务制教育的学生,不予录取。

[参见原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实施劳动预备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的附件(1997年7月23日 京劳培发[1997]1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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