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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流动就业管理问题剖析与对策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6-29 2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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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云武 王兆义(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加强流动就业管理,是合理开发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劳动力资源,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城乡就业一体化及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近年来,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对促进民工有序流动,规范用人单位的招用行为和维护民工的合法权益等方面都做了大量的工作。但是,由于流动就业人员整体素质低、成分复杂、流动性大,使流动就业管理工作开展难度增大。

一、流动就业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全市多数外来务工人员没有纳入劳动部门的管理范畴且流动 就业凭证式管理未得到全面落实

根据《哈尔滨市外来劳动力管理办法》规定:单位招用外来劳动力应到所管辖的劳动行政部门为招用的人员办理就业登记备案、劳动合同鉴证、社会保险等有关手续。但实际上多数用人单位和外来人员不到劳动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我市拥有外来务工人员20万人左右,而纳入劳动部门管理范围的不足1万人。

(二)我市还没有从根本上消除城乡壁垒,实现城乡统筹的就业格局

首先从思想意识上看,由于外来人员整体素质低,大多从事城里人不愿从事的工作,使一些人对他们存有偏见,缺乏尊重、关心和爱护。

二是从就业渠道上看外来人员就业门路窄,是就业人员中的弱势群体。

三是现在的户籍制度管理使外来人员很难真正与城市人员享受平等的就业、子女入学等公平待遇。

四是大部分外来务工人员尚未参加养老保险。目前,我市除三资企业招用的外来人员参保外大部分企业都没有给招用的外来人员参保。

(三)部分外来务工人员合法权益容易受到侵害。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克扣、拖欠外来务工人员工资问题比较突出。据调查,我市上半年以建筑业、餐饮业拖欠民工工资成为社会关注焦点,接待来信来访案件数量一直居高不下。今年我局接受来信来访案件中2/3是拖欠民工工资案件,比去年同期增加11%。

二是一些企业忽视劳动保护工作。民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差,生产环境恶劣,用人单位安全责任制不落实,致使工伤事故较多,致残后保险问题得不到解决,极大地影响民工的身体健康。

三是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外来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难以维护。没有劳动合同,发生工伤,用工单位不支付工伤待遇,采取私了、推诿不管的办法。由此引发的劳动争议较多。

四是民办职业介绍经营混乱,对外来务工人员造成侵害。据统计,我市有大小职业介绍机构160家之多,而经劳动部门批准的合法职业介绍机构仅19家。外来务工人员是非法职业介绍的直接受害者。

(四)零工市场在管理上的问题较多。市场与执法部门职能不清,全市没有统一收费标准等问题,使市场发展不起来,有市无人,市场冷清,零工街面“戳大岗”现象得不到根本解决。

(五)用人单位招工难与外来务工人员供大于求的现象并存,劳动力资源得不到合理配置

据调查,我市服装、纺织、制鞋等行业存在招工难现象。虽然这些行业对外来人员的文化程度要求不高,但对他们的行业技能和熟练程度要求比较高。而大部分外来人员因为没有掌握该行业技术或者因为这些行业工资待遇低因而出现了招工难现象。

(六)流动就业管理中的不足:一是取消外来或外出人员收费后,有关部门对外来人员管理积极性降低了,管理人员少,资金投入不足,对管理上存在的问题不研究、不解决,服务跟不上。二是劳动力市场信息化、网络化程度不高,信息不能得到有效及时的传递。我市七区、十二县劳动力市场都配备了微机并且已经联网,但是现代化设备并没有在信息共享和日常工作开展中发挥应有的作用。三是劳务输出工作开展滞后。据统计,我市20万外来务工人员中约有8万人是有组织流入我市的成建制建筑安装队伍,其余大部分是自发的、投亲靠友的、无组织地流入我市的零散务工人员。我市大部分区、县(市)劳动保障部门没有把劳务输出作为一项主要工作来抓,已有的劳务输出机构组织化、社会化程度不高,完全没有形成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持久的良性的劳务输出发展机制,影响劳务输出的发展势头。四是缺少高效、快捷的办公条件。外来务工人员凭在当地劳动部门办理的《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到务工所在地的公安部门、计生和劳动部门分别办理《暂住证》、《计划生育检验证明》、《外来人员就业证》、技术工种的还要办理《职业资格证书》。由于分工不一样,要跑好多部门,手续相当麻烦,对外来人员和用人单位极不方便。

(七)文化程度不高、素质低是外来务工人员盲目流动,就业难,自身权益受到侵害等一系列社会问题的直接原因。

据不完全统计,进入我市的外来人员中有近10%的文盲,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仅占20%左右。所以他们大多从事苦、脏、累、险等城里人不愿从事的简单操作工作。这些外来人员在就业市场竞争中“技单力薄”,缺乏竞争优势。另外,外来人员大多对劳动法律、法规了解甚少,从众心理、轻信他人使他们自身权益容易受到侵害。一旦他们受到伤害,被逼无奈或报复心理容易使他们走上犯罪道路。

二、上述问题存在的原因及分析

(一)乱收费现象依然存在。国家取消外来人员收费后,仍有些地区和部门乱收费或变相收费。使外出人员外出前不办理《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到务工地劳动部门“证、卡”合一不能实现,使“证、卡”合一工作得不到落实。

(二)外来务工人员未参保原因:一是企业招用外来务工人员奉行“效益第一”原则,逃避为外来人员交纳养老保险、二是外来务工人员本人也对保险制度缺乏认识,只顾眼前利益,缺乏长远地维护自身权利意识,宁可工资多得一分钱也不指望老有所养的社会保险。三是部分企业反映,由于外来务工人员流动性大,给他们参保嫌麻烦,尤其是参保后,当参保人离开务工单位时,社保部门退还给参保人的只是个人帐户的那部分资金。而多数外来务工人员完工后“不辞而别”,于是参保人帐户就成了“死户”。因此,参保单位认为给外来务工人员参保单位“吃亏”。

(三)克扣或拖欠工资问题。一是部分用人单位特别是招用外来务工人员的用人单位不为招用人员办理如就业登记备案、签订劳动合同、参加养老保险等用工手续;另外由于外来务工人员不懂劳动法律、法规,不到正规职业介绍机构求职,不办理就业的有效证件,往往使用人单位钻外来人员非正规渠道就业的空子克扣或拖欠工资。二是建筑企业由于层层发包和转包,形成了拖欠的债务链,工程结束时工资结算率只能达到50-60%,其余工资一直拖欠。有些经营者素质低,故意克扣或拖欠工人工资。

三、下步工作建议:

(一)消除城乡壁垒,真正实现城乡统筹就业,为流动人员创造宽松、平等的就业环境

一是要贯彻中央精神,把国家规定落到实处,促进社会良性、可持续发展。各级领导要站在识大体、讲大局的高度,克服部门利益,取消不合理限制和收费,为农民进城务工、经商提供方便。二是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解决好流动人口管理问题。流动人口管理涉及公安、工商等部门,应该发挥各自优势,共同做好流动人口管理工作。三是简化办事程序,为外来人员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二)从源头做起,认真做好农民进城组织工作,减少流动的盲目性和无序性。

一是建议开展劳动力需求预测工作。二是通过互联网及广播,电视、报纸和定点张贴等办法提供用工信息,特别是做好偏远地区的的信息传递工作,减少民工流动的盲目性。三是发挥农村基层组织的作用。加强乡镇劳务站建设,并建立一支面向农村基层的信息员队伍。四是加强劳务输出工作,建立建全农村劳动力市场建设,提高劳务输出的组织化程度,把劳务输出当成新兴产业来抓,按市场化、企业化的要求,从机构组织、教育培训、劳动信息、权益保障方面规范劳务输出行为。

(三)强化培训,提高流动人员素质

一是调动社会各级培训力量对外来人员进行培训。除了进行劳动法律、法规、安全卫生防护等基本常识的培训外,还要适应市场需求和技能的要求培训。二是进一步完善就业准入制度。对不具备就业资格的人员一律不得就业。三是政府可以采取考核培训后就业率作为考核培训成果的办法加大对培训的投入。四是做好农村的就业预备制培训工作。预备制重点应是对农村未能升学准备从事非农业生产或进城务工的初、高中毕业生进行1-3年的职业技术培训。预备制度培训应结合市场的需求和劳动者自身的特点采取有针对性的培训。

(四)加强劳动力市场规范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一是加大劳动监察力度。对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收取风险抵押金和拖欠工资以及拒缴和欠缴养老保险等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要严肃处理,整顿市场秩序,形成法制化的社会氛围。二是清理整顿非法职业介绍机构。劳动、公安、工商要联合行动起来,对无照经营和欺诈经营的要吊销营业执照,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新闻部门要加强劳务广告宣传管理,对未经劳动部门批准的广告不予刊登。三是规范零工市场。首先应明确收费标准和市场职能,杜绝乱收费和各自为政。其次是各级劳动部门要重视扶持零工市场发展,以服务带动管理,扩大零工市场的影响。

(五)建议大力发展劳务派遣机构,使外来务工人员有组织就业

对一些效益好的又不愿意直接与外来人员发生劳动关系的单位可以采用第三企业介入的办法,以“外委承包”形式承担企业生产任务。第一企业负责人员的管理,工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交纳,这样既可以解决企业用工灵活性的难题,同时也维护了外来人员自身利益,保护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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