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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妇女就业的问题与对策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6-29 2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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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文祥

中国妇女就业问题具有两重性,一方面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一方面存在不少实际问题,许多妇女成了就业中的弱势困难群体,值得关注。

一、妇女就业的成就

(一) 女性就业率高

新中国的女性就业状况经旧中国有巨大进步。据1940年原国民政府统计局的局部调查,当时10岁以上女性人口中,有正当职业的在不同地区只占1%-10%。50年后,1990年,全国人口普查,妇女就业率上升到73%,其中城镇妇女就业率为63%,农村妇女就业率为76%。到1993年底,全国乡镇企业职工达1.1亿人,其中女职工占40%,达0.44亿人。

(二) 女性劳动者素质有所提高

据国家统计局1996年人口变动情况抽样调查,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妇女就业队伍进一步扩大,劳动时间逐渐缩短。1996年,在全国全部就业人员中,女性劳动者占46.6%,比1990年的44.8%上升了1.8个百分点。在城镇单位就业人员中,女性劳动者占43.5%;在乡村就业人员中,女性劳动者占49.1%;在私营个体雇员中,女性劳动者占42%;在私营企业主和个体雇主中,女性劳动者占35.2%;在私营企业中,女性劳动者占41.4%;在自营劳动者中,女性劳动者占38.5%。

在女性就业人员中,小学文化程度的占37.6%,初中文化程度的占31.9%,高中及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分别占9.7%和2.2%。

1996年,全国全部在业人员平均学龄为7.57年,其中男性在业人员为8.06年,妇性在业人员为7.01年。与1990年相比,全国全部在业人员平均学龄提高了0.47年,其中女性在业者提高了0.51年,男性在业者提高了0.36年,女性在业者的学龄明显比男性提高得快。

在城镇,职业女性每周工作时间比男性短1.5小时。城镇就业人员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为43.3小时,其中男性44小时,女性42.5小时。在自营劳动者和私营个体雇主中,女性工作时间分别比男性少4.8小时和2.9小时。

(三) 中外妇女就业率比较

中国妇女70%以上的就业率,在世界上“鹤立鸡群”。在20世纪80年代末,美国妇女就业率为40.3%,日本为37.4%。中国妇女的高就业率,总的来说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体现,是党和政府及各级妇联组织努力工作的结果。中国妇女的高就业率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关注。1995年9月在北京举行的第四次世界妇女代表大会期间,中国举办了一场“妇女与就业”论坛。距离开会时间还有5分钟,上一个论坛的主办者还在收拾东西,早已在外面等候的各国代表们便涌进了会场,八九十名代表将只有50个座位的会场挤得水泄不能,过道、帐篷根下和外面都站满了人。他们要了解中国妇女的就业状况,学习中国妇女就业的经验。

二、我国妇女就业存在的问题

在充分肯定新中国妇女就业成就的同时,也应该看到存在的问题,并且成就和问题相交织,某些成就的另一面就是问题。这些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

①女性劳动者的文化素质偏低。1995年,国家劳动部在全国8个不同类型的省份进行了一次农户抽样调查,发现女性劳动者中就业的一个问题是文化素质偏低。在女性劳动者中,只有小学学历或自学识字的占43%,81%未参加任何培训,91%无任何专门劳动技能(包括农业专业技能)。在全国只从事农业的纯农劳动力中,女性占64%。乡村女性劳动者在外面工作的人数极少。城镇女性劳动者的文化素质虽然比农村高,但与岗位要求相比仍然偏低,不适应岗位要求的问题仍在比较突出。由于女性劳动者文化技术素质不够高,加上女性的生理特点,如有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再加上女性家务劳动时间比较长,女性劳动者不适于上夜班和离家比较远的地方工作,一方面造成用人单位不愿意雇用女性劳动者,女性劳动者比男性就业难;另一方面造成在下岗和失业人员中,女性要多于男性。②妇女在生育期内就业率高。我国妇女就业率高是好事,但是妇女在生育期内就业率高,则不都是好事。我国妇女就业年龄曲线为A 型,即年龄轻和年龄老时就业率低,中青年时就业率高。20-44岁生育期内的妇女就业率:中国内地为88.0%,美国为68.3%,日本为59.4%,内地和香港地区为58.1%。发达国家和地区妇女在25-39岁生育期内就业率下降,妇女就业年龄曲线呈M型,即在生育期内有一段时间退出职业岗位。我国妇女A型就业年龄曲线,会导致两个不良后果:一是养育子女和工作的双重负担使年轻的母亲在生理上和心理承受巨大的压力,损害了他们的健康;二是家庭与工作的矛盾、时间和精力的限制使她们只能侧重于一方,在社会就业压力大和市场工资率低的情况下,她们往往侧重于家庭,这更加剧了妇女下岗和失业人员多的矛盾。③女性就业的产业结合不合理。20世纪80年代,一些国家和地区妇女就业的第一、第二、第三产业结构比例分别为:美国1.6%、17.3%、81.1%、日本12.1%、28.1%、59.8%,香港1.3%、51.6%、47.1%,中国内地78.0%、13.8%、8.2%。

我国内地从事第一产业的妇女太多,从事第二和第三产业的妇女太少。

沈阳市20世纪90年代从事脑力劳动和第三产业的女职工,仅占女职工总数的21%,而在重工业机械行业的女职工高达30%-40%。

在世界公认的适合妇女工作的“女性职业”中,包括办事员及机关工作人员、商业工作人员、服务性工作人员,我国妇女的比例结构也不合理。20世纪80年代一些国家和地区在这三大“女性职业”中,妇女所占的比例分别为:中国29.81%、45.77%、50.93%,美国80.7%、45.4%、61.9%,日本56.5%、37.5%、54.8%,香港53.2%、27.8%、35.7%,德国59.6%、57.0%、56.3%,新加坡64.0%、31.0%、49.0%,菲律宾44.3%、66.5%、60.3%,澳大利亚70.7%、53.2%、57.2%。我国妇女在适合女性工作的“女性职业”中所占的比例,在办事员及机关工作人员中只占29.81%,不仅大大低于发达国家,甚至也大大低于菲律宾,只是在商业工作人员和服务性工作人员中,所占的比例还可以。我国不存在女性职业,这种表面上的男女就业平等掩盖着事实上的不平等;妇女在生理上和心理上的与男性的差异被抹煞了。

中国女性的平均工作时间要比男性短,无论在农村和城镇都如此。

三、促进妇女就业的对策

①深化对妇女再就业工作的认识。妇女再就业工作是产业结构调整过程中必须认真解决的一个问题,妇女只有积极投身于改革和经济建设,才能在实现社会主义根本任务中实现自身解放。现实已经证实妇女一旦回家,经济、社会、家庭地位就会下降。妇女是一种伟大的人力资源,妇女就业既是社会的需要,也是妇女自身解放的一个必要条件。②保护妇女的就业权利。当前,我国迫切需要制定男女就业机会均等法,反对就业性别歧视。用人单位确需裁减人员时,不能从性别出发裁减女职工,更不准裁减处于怀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女职工。③就业政策向妇女倾斜。这可以包括许多内容,比如,由政府筹措资金用于安置企业下岗人员,尤其是女性下岗人员。日本为了男女雇用机构均等法的实施,政府设立了雇用机会均等法的实施,政府设立了雇用机会均等法的实施,政府设立了雇佣调整资助金,用于职工的教育培训、外派职工的补助工资和停产期间的工资,尤其是女职工。日本这项资助金的数额不断增加,1987年393亿日元,1994年为1127亿日元。日本 的做法值得我国借鉴。④逐渐形成“女性职业”。对于适合妇女就业的职业要限制男性过高的就业比率。比如。国家机关招收公务员时,要规定女性必须占有半数的比例。⑤加强妇女职业培训。要大力开办妇女职业技能培训班,建立一批女子职业技术学校。各种职业介绍机构要设妇女就业特别咨询服务窗口,为妇女就业提供各种周到、便利的服务。⑥延长妇女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假期。我国妇女劳动者的就业年龄曲线必须适应妇女就业周期性规律,为此要变A型为M 型。要做到这一点,可以实行妇女弹性就业制度,即阶段性就业,阶段性放长假;延长妇女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休假时间,在“三期”内的待遇标准相应适当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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