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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境外人员入境就业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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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30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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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用途

收费的管理

执行日期

(一)收费标准及用途

向我省使用境外人员的单位收取境外人员入境就业管理费,具体收费标准核定为:港澳台就业人员每人每月70元,外国人每人每月120元。收取的入境就业管理费主要用于建立境外人员就业档案和数据库、有关政策法律咨询和信息服务、与有关国家进行双边交流活动等。

(二)收费的管理

1、各级收费单位须到同级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资金全额纳入财政专户,按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该项收费暂实行3年,期满后由执收部门另行报批。

2、入境就业管理费在办理就业审批手续时,按聘用期限一次性向省交纳。

(三)执行日期

本规定自2001年6月1日起执行。

[详见山东省劳动保障厅《关于收取境外人员入境就业管理费的函》(2001年6月4日鲁劳社办函[2001]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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