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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困失业人员优先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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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30 2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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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困失业人员优先就业

1.优先就业对象

凡具有劳动能力、身体健康、有通切就业愿望、不过分挑剔就业岗位,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享受优先就业待遇:

(1)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以上,连续失业12个月以上的;

(2)夫妻双方都已失业或一方失业、一方下岗6个月以上的(出具《结婚证》);

(3)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广州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一方失业人员(携带由民政部门核发的《困难居民救济证》);

(4)单亲家庭赡养子女方的失业人员(携带由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

上述人员可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携带《劳动手册》、《失业证》及有关材料,到户口所在区劳动保障部门的就业服务机构申领"特困"《失业证》。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失业人员的申请受理审核后,在《失业证》上加盖"特困"章。

2.优先就业服务措施

(1)各区就业服务机构开设"特困"失业人员专项服务窗口,配备专人接待,受理审核"特困"失业人员申请,一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单独建档立册,跟踪落实。

凡登记"特困"的失业人员,可在规定的任何一家就业服务机构申衣优先就业服务。

(2)凡符合"特困"条件的失业人员,"特困"专项服务窗口应在10个工作日内推荐一个工作岗位,并争取在1个月内帮助其实现就业。

(3)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协助其在工商部门申办注册登记和安排的摊位,劳动保障部门给予半年摊位管理费补助,并争取有关部门在卫生管理费、营业税、所得税等方面给予优惠。

(4)参加本市、区劳动保障部门任何一个就业训练中心转业训练并经考核合格的,免收培训费(含其他什费),并优先推荐就业。

参加社会培训机构的转业训练,凭培训结业证到市就业服务机构报销培训费90%,最高不超过500元。

(5)安置"特困"失业人员的用人单位,可由再就业专项资金中一次性拨给安置费,其标准按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调整批量招工安置费标准的通知》(穗就[1997]2号)提高20%比例拨给。

3."特困"失业人员经劳动保障部门推荐介绍就业三次,没有特殊原因本人不服从的,劳动保障部门可取消其"持困"失业人员资格,换发《失业证》,1年内不得重领"特困"《失业证》。

附件:市、区特困失业人员专项服务窗口电话

广州市 83810672

东山区 87777254

越秀区 83551678

荔湾区 81386813

海珠区 843822

白云区 86376871

天河区 87544638

芳村区 81892321

黄浦区 82271502

开发区 82213011

投诉信箱: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业管理处(地址:东华南路148号;邮编:510100)

投诉电话:83816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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