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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调节费的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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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30 2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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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标准

征收范围

征收办法和管理

(一) 征收标准

1. 2000年底前暂仍按每人每月20元标准征收,其中建筑行业减半征收,煤炭井下一线岗位和乡镇企业使用本乡镇劳动力及专聘的中级职称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免征。各地不得自行调整收费标准。

2. 外商投资企业使用本省劳动力,免征“就业调节费”;使用省外劳动力,按每人每月10元征收。

(二) 征收范围

凡是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农村(乡镇企业使用本乡镇劳动力、个体工商户聘用直系亲属除外)和外省劳动力的用人单位(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均按实际使用农村、外地劳动力的人数,缴纳“就业调节费”。各类企业包括:国有、集体、股份、联营、外商投资、台港澳商投资、私营、乡镇企业和其他企业。

(三) 征收办法和管理

1.“就业调节费”属于行政性收费,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的就业服务机构收取,其他部门、单位均不得收取。收费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性收费票据,单位应亮证收费,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2.“就业调节费”严格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征收,在榕省属、中央属、驻榕军队、大专院校等用人单位(含外商投资企业),由省劳动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收取。

[详见福建省劳动厅、财政厅、物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调节费”征收工作的通知》(1999年1月4日闽劳力[1999]1号)、福建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征收“就业调节费”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7月2日闽劳社[2000]1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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