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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劳务输出规模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6-30 2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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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继续鼓励和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就近就地转移的同时,进一步扩大对经济发达地区以及中部大城市的劳务输出;结合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积极开辟向西部地区转

移劳动力的新渠道;通过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到国(境)外兴办企业等途径,努力开拓国(境)外劳务市场。

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简化农民进城务工手续,取消对农民进城务工的职业工种限制,允许企业自主使用农民工;取消专为农民工设置的登记项目,逐步实行暂住证一证管理。在办理农民进城务工手续时,除按规定收取的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它费用。同时,要积极创造条件,做好残疾人劳务输出工作。

三、鼓励和扶持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对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办服务型企业的,凡当年新招用城镇下岗失业人员达到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经有关部门认定、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当年新招下岗失业人员不足30%的,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鼓励和扶持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的具体措施。

参阅文件:

1.《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劳务输出工作的通知》(2003年8月26日 皖办发[2003]18号)。

2.《安徽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2001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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