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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再就业优惠政策明白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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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1 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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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示:

发放对象及领取发放工作

明确使用办法,确保优惠政策落实

建立咨询、举报和投诉制度

(一)、发放对象及领取发放工作

1.发放对象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川办发[2001]102号文件规定,《再就业优惠政策明白卡》(以下简称《明白卡》)的发放对象是符合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条件,需要或已经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以下简称“下岗失业人员”),以及承担了吸纳安置下岗失业人员任务,并达到规定比例的社区服务企业、社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和社区就业劳动组织(以下简称“社区就业实体”)。

2.《明白卡》的印制

《明白卡》由各市、州劳动保障部门按照规定的统一样式印制。

3.《明白卡》的领取和发放

(1)下岗失业人员应凭以下证明材料,到当地县级以上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办理领取手续,并领取《明白卡》。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凭《四川省国有企业职工下岗证》(以下简称《下岗证》)、身份证;失业人员凭《四川省城镇失业人员失业证》(以下简称《失业证》)、身份证。

社区服务企业、社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凭工商营业执照、《社区就业服务证书》及领取人身份证等有关证明材料。

社区就业劳动组织凭《社区就业服务证书》及领取人身份证等有关证明材料。

(2)县级以上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应在受理领取手续后的3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和社区就业实体,按要求如实填写《明白卡》有关栏目,加盖公章后,免费发放《明白卡》。对确认不符合发放条件的,应及时做好解释工作,说明不符合发放条件的依据和原因。

为方便再就业特困人员领取《明白卡》,各级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应结合再就业援助行动中“一走五送”上门服务活动的开展,尽可能为再就业特困人员上门办理《明白卡》。

(3)县级以上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向下岗失业人员发放《明白卡》后,应及时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二)明确使用办法,确保优惠政策落实

1.《明白卡》的再就业优惠政策栏,由各市、州劳动保障部门将1997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有关部门,以及当地制定的再就业优惠政策收集汇总后,在栏目中集中公示。

2.《明白卡》的收费登记栏,供有关部门的收费人员在向已经领取了《明白卡》的下岗失业人员和社区就业实体收取各项费用时,按规定登记备案。

3.《明白卡》的咨询、投诉与举报电话栏,用于公布各有关部门的咨询、投诉与举报电话。

《明白卡》由符合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本人和社区就业实体持有,限本人或本实体使用,在全省范围内有效。其中,各市、州补充制定的再就业优惠政策在当地有效。

(三)建立咨询、举报和投诉制度

1.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解困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再就业优惠政策的宣传和咨询工作。

2.下岗失业人员和社区就业实体不理解或对再就业优惠政策的含义不清楚,可按照《明白卡》所提咨询、举报和投诉电话,向当地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或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咨询。

3.任何部门和单位在向持有《明白卡》的下岗失业人员和社区就业实体收取费用时,下岗失业人员和社区就业实体有权要求收费人员出示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和收费员证,提供收费的法律法规依据,并据实填写《明白卡》,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单位收费依据。否则,下岗失业人员和社区就业实体有权拒缴,并可按照《明白卡》所提供的咨询、举报和投诉电话向当地主管部门举报或向物价、监察部门投诉。

4.劳动保障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争议和仲裁、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应转变工作作风,热心为下岗失业人员和社区就业实体提供服务。对再就业优惠政策不落实的有关问题,应在摸清情况的基础上,及时协助下岗失业人员或社区就业实体向有关部门反映。

[详见四川省劳动保障厅、解困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建立《再就业优惠政策明白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12月6日川劳社培就[2001]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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