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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就业准入管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7-01 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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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在本市从事技术复杂以及涉及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费者利益的工种(职业)(以下简称技术工种)的人员,都必须取得相应职业资格,未取得职业资格的,不得从事国家规定的技术工种(职业)。

1. 用人单位招用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必须从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中录用。用人单位的招聘简章或招聘信息,应注明将持有相应资格证书作为应聘人员必备的条件之一。

2. 职业介绍机构要在显著位置公告国家规定的持职业资格证书就业的工种职业范围;印制的求职登记表中要有职业资格等级的项目;在发布技术工种人员招聘广告时,应明确应聘人员必须具备相应职业资格;在开展职业介绍活动时,对国家规定实行持证上岗的工种(职业),应要求求职者出示职业资格证书,并进行查验,凭证推荐就业。

3.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在办理劳动者就业登记和用人单位招工备案登记时,应将审核所招技术工种从业人员有无相应职业资格证书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4.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为从事技术工种职工办理劳动合同鉴证时,应当查验该职工有无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对不具备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不予办理鉴证手续。同时,告知该单位,不得招用不具备职业资格的人员从事技术工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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